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非法集资综合监管 |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
牵头部门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对单位和个人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政调查 |
1.检查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融资借贷业务资质。 2.检查经营主体承诺的投资回报率。 3.检查经营主体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流向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8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 |
同一经营主体不超过2次 |
2025年4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规范和涉非广告的取缔 |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9条、第11条、第22条、第27条、第34条 |
|
|
||||||
配合部门 |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
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 |
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5条、第8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 |
|
|
||||||
配合部门 |
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 |
对互联网涉非广告的监测取缔 |
互联网广告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0条、第27条、第34条 |
|
|
||||||
配合部门 |
金融监管部门 |
对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监控 |
检查经营主体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流向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9条.第28条、第35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