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 |
蓝山县财信融资担保公司 |
1.融资担保公司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2.最近3个年度监管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3.2025年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 |
2025年4月-9月 |
现场检查 |
不超过2次 |
县政府办金融管理室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对涉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5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21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 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
1.检查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融资借贷业务资质 2.检查经营主体承诺的投资回报率 3.检查经营主体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流向 |
2025年4月-12月 |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相结 合 |
同一经营主体不超过2次 |
县政府办金融管理室 |
是(县政府办牵头,县市监局、县网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
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