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 |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 |
县政府办 金融管理室 |
地方金融组织 |
1.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4.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另行公布。 |
2 |
对涉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检查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5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21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第30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 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政府办 金融管理室 |
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
1.检查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融资借贷业务资质 2.检查经营主体承诺的投资回报率 3.检查经营主体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流向 |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相结合 |
通过专项排查、线索 核实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6-2226335;电子邮箱:jrb2226009@163.com)和县司法局(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46-2213413,电子邮箱:lsxz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