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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蓝山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 2024-11-05 11:14
  • 来源: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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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蓝山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禁烧区范围

1.塔峰镇:辅仁社区、南门社区、三蓝社区、舜峰社区、龙泉社区、南平社区、尚源社区、榴源村、星潭村、团结村、总市村、永胜村、绿源村、六七甲村、高阳村、花果园村、金银福村、湖叠村、三和新村、界头村、蒋家村、火市村、高峰村、大富头村、五里坪村、岭脚村、和平两江村、岩口村、雷家岭村、舜水村、东江村。

2.祠堂圩镇:和谐村、老婆源村、大和村、坦头村、蓝屏村、团结村、背山村、大砠村、祠市村、山口村。

3.毛俊镇:上溪村、西岭头村、鹊峰村、杨家洞村、沙坪村、尚屏村、双河村、礼河村、军田村。

4.楠市镇:兰后村、下洞村、镇东社区居委会、芹菜村、元竹村、熊家村、甘溪村、镇西村、环连村、大元井村、上下村。

5.所城镇:联营村、舜河村、夏洞村、长铺村、南风坳村、万年村、舜岩村、舜源村、新山田村、所城村、三合村、军屯村。

6.太平圩镇:太平村、永佳新村、渣湾村、石磳村、上奎村、观洞村、桐木林村、合家坊村。

7.土市镇:南岭国有林场梓木坪工区、三广村、新村、埠头村、新安村、泉塘村、洪观村、洞头村、锡楼村、洪观村、上泉洞村、土市村、塔溪村。

8.新圩镇:板屋村、甘竹山村、水源村、上坪山村、新圩社区居委会、蓝东村、上清涵村、和美村、同乐村、大塘村、毛江村、和源村、联合村、南湾村、大树村。

9.湘江源瑶族乡联村村、桐村村。

10.大桥瑶族乡湘源岭村、小目口村、大源村、蓝江村。

11.浆洞瑶族乡国有林场渣梨板工区、国有林场杉坡岭工区、国有林场老鸦岭工区、水杉林村、甲背岭村、茶源坪村、小洞村、枫木山村。

12.荆竹瑶族乡荆竹村、新寨村、江源村。

13.犁头瑶族乡犁头村。

14.汇源瑶族乡大源村、源峰村、荆竹坪村。

15.途经蓝山县的二广高速(G55)、厦蓉高速(G76)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途经蓝山县的国道(G537)、省道(S324、S322、S216)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

16.特殊区域:县域内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风力发电装置及有关设备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17.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

(二)禁烧要求

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各乡镇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域范围及要求

(一)限烧区范围

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二)限烧要求

限时焚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确保森林防火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以村为单位组织进行有序焚烧。焚烧前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明确焚烧时间、地点、焚烧作业人等信息,并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县林业局备案,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区域大气污染。

(三)限烧区禁烧时段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5)当日出现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

(6)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8)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禁烧时段内,禁止焚烧秸秆。其他时段需按照各乡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秸秆焚烧,并严格控制焚烧规模,减少烟尘产生。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巡查、劝阻和执法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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