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站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九条规定: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为规范我县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货运站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前提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清单
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备案办理地址
蓝山县塔峰镇科技路(政务中心二楼交通C66窗口),电话:0746-2224456。
特此告知。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