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R-2024-00002
蓝政函〔2024〕14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扛牢“全域是源头、全民抓保护、全程强监管、全面促落实”的源头责任,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坝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桃花水母和候鸟栖息地等水源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县中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河库“四乱”、网箱养殖、电鱼、毒鱼、放地笼、刺网、投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等破坏渔业资源及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二、汇源瑶族乡新田湾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舜水河二水厂备用水源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塔峰镇两江口水库、新圩镇龙井头水库、新圩镇毛江水库、塔峰镇高阳村肖姑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禁渔区进行捕捞行为(包括休闲垂钓)。
三、全力保障“千年鸟道”长远安全,为候鸟等野生动物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迁徙和栖息环境,每年的3-5月和9-11月为白鸤洞水库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白鸤洞水库进行捕捞行为(包括休闲垂钓)。
四、加强濒危物种“桃花水母”保护工作,确保都龙庙水库水质洁净、水体健康、水流相对静止和水温适宜的生存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都龙庙水库水质、水体。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环、公安等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746-2213209、0746-221330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