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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4-09-20 13:48
  • 来源: 市民政局
  • 作者: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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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22〕3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5.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 )

6.关于印发《永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永民发〔2021〕14号)

)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草拟了《永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28日-828日向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逐一分析讨论,不断修改完善,通过局信访法制科合法性审查,99日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了三统一行文登记,最终形成本《办法》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七条,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原则、认定条件、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管理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原则、各级职责,提出了特困人员认定审核确认权下放要求。

(二)认定条件。明确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三个条件;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核算评估的依据和情形;明确了特困人员与低保对象、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之间、残疾人“两补”对象之间的关系。

(三)申请及受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的主体、方式,以及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近亲属申报备案的要求。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方法、时限和工作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五)审核确认。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时限和各级权限职责;明确了信息公示公开具体要求;明确对已落户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条件者,及时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六)生活自理能评估力。明确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和方式,六项具体评估指标、三项自理能力等级以及对应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七)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六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情形以及办理终止流程。

(八)管理和监督。明确特困人员及法定义务人、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在特困人员动态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特困生活费、护理费、丧葬费发放标准以及发放要求;明确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加强市级统筹指导;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新老政策差异及创新举措

  (一)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一定程度上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并且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的未成年人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加强了政策衔接。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打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享受本地救助待遇的通道。明确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优化了认定程序。根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办法》审核确认程序与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基本保持一致,规定乡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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