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5844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乡镇行政执法事项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3—01006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23〕11号 |
LSDR—2023—01006
蓝政办发〔2023〕11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县直部门委托乡镇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强化基层执法水平,提升执法监管整体合力,建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蓝山县县直部门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委托程序
县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建立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按
有关程序做好委托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保障赋权平稳衔接
县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对乡镇委托下放事项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好委托事项的业务培训、网络技术支持、业务账号设置、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委托事项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落实落地。
三、明晰双方权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执法职责,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跨区域、社会影响重大、上级督办及移送案件的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整体合力。
附件:蓝山县县直部门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40项)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蓝山县县直部门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40项)
序号 |
赋权部门 |
事项名称 |
赋权方式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备注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3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4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3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5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4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7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8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6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20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22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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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24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21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
10 |
县自然资源局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23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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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附件2第16条(湘政办发〔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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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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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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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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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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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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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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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应急管理局 |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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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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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21 |
县应急管理局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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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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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24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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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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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27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28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29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30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31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第二条第二款 |
|
32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建筑面积300m²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委托行使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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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
34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警告、罚款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
35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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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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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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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居民自建房领域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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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七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五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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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委托行使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十八条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五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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