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3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县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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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提交县人代会审议;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县人大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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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县直部门和乡镇中长期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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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编制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规划协调机制,统筹发展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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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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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
开展全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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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国内外发展环境分析,不定期开展全县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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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汇总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并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产业、 |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汇总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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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组织和推动政银企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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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
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参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工作;牵头推进产业、创业和私募股权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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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债券申报工作,审核发债资金投向,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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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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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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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产业园区土地利用集约节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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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
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有关改革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建立改革任务台账;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对重大改革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需提请研究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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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布局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指导编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导协调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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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省直管县等改革试点,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成功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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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 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划全县重大建设 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 备案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 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研究 |
监测分析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3、《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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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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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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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由国家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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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由国家、省、市核准项目的审核转报研究提出境外投资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外贷款项目规划的整理和申报,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监督项目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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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 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
谈判和实施;负责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及转报备案 |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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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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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转发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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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县政府下达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跟进了解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执行情况;负责县重点项目建设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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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重点项目申报名单和县重点项目名单提出有关建议性方案;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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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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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和组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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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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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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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制定,PPP示范项目发布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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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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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受理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信访举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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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项目稽察工作,建立全县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监测评价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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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细则、代建服务取费标准和规范性文本文件等;建立、管理全县代建项目库和代建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全县代建制实施情况督查和代建制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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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审查备案,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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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举报,负责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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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 |
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政策 |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 3、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4、《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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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参与研究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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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县工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组织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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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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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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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高技术产业化相关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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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能源、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县重要物资储备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县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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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协调;研究分析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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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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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重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拟订,组织修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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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划和重大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负责县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县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负责全县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服务业工作要点及发展目标的拟订、分解和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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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县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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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制定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园区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县对口支援有关工作 |
参与落实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并指导、监督落实产业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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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和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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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重大问题,参与长江流域区域协作体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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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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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统筹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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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跨县区的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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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判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统筹推进我县区域战略的实施并组织实施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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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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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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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域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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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并配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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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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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互访交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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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等;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 |
监测和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加强相关趋势研判,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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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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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负责县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重大设施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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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牵头组织推进冷链物流业发展,拟订冷链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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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棉花、食糖、肉类等重要商品县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及协调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粮食、棉花、食糖、食盐、化肥等储备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有关市场流通的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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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稳定外贸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进出口税收等有关政策的拟订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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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全县重大国际交流合作与经贸活动及涉港澳台经贸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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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 |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拟订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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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拟订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组织拟订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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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及各县区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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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战略。牵头拟订全县健康服务业、人口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拟订推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承担省、市发改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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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和创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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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及相关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就业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计划,推进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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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审核工作;参与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和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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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
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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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下达预算内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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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3《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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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县直部门和乡镇场(办事处)、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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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园区、企业参加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开展全县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负责全县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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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节能监察计划,指导全县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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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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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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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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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
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申报和创建,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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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编制县级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导协调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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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研究制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
承担蓝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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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实施全县信用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县信用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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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研究提出促进信用信息建设的法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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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全县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全县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促进信用信息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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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县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承办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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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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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牵头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协调起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5、《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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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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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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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与管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蓝山专家,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蓝山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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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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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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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工作 |
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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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规划 编制 |
县发改委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十二五”规划编制: 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省级和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县发改委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县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县发改委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
其他有关部门 |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改委意见。参与会签由市发改委牵头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市发改委联合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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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县发改委 |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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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 |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县发改委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会同县发改委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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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发区管理 |
县发改委 |
负责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 |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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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指导和协调开发区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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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委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
对县发改委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委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县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其他相关部门 |
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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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管理 |
县发改委 |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 |
省、市考核组对县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时,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县经信委提供工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县建设局负责提供我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县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
县经信委 |
负责全县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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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监察执法 |
县发改委 |
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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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受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上接受县发改委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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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监察执法 |
县交通、住建和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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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济运行调节 |
县发改委 |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
《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
县经信委 |
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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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县发改委 |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 |
以某县直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例:1、县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实行代建制。2、到发改委监督业主单位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3、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市发改委备案。4、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直至竣工交付,业主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基本建设条件的落实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监管。5、县发改委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协调;县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县财政局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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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
9 |
招投标活动监管 |
县发改委 |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县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1、《蓝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委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
县住建局 |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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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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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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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参与批准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我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账;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领导联系服务市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市重大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市重大项目监测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测评估;
(二)建立按季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市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季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送县发改委。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发改委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县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县发改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市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委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六)企业债券发行预审、核查及存续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债企业、募投项目、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开展预审工作。
1、申报材料的完备性;
2、要素的完整性;
3、实质的合规性;
4、逻辑的一致性;
5、内容的连续性;
6、表述的严谨性;
7、风险的可控性。
(二)核查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开展核查工作。
1、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2、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3、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4、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5、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6、申请发债企业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7、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9、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
10、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三)存续期监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开展存续期监管工作。
1、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2、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3、完善信息披露;
4、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5、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6、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券商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偿债措施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企业、券商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业领域事项进行审计核查;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提前落实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二)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严格行业准入。
(七)县级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提交我委备案。
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节能宣传与推广 |
组织我县城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并发布《湖南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
节能办 |
0746-8368231 |
2 |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法规咨询 |
收集整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服务 |
重点办 |
0746-8368603 |
蓝山县房产局责任清单
(共1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研究拟订有关房产法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
|
2 |
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 |
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
|
3 |
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 |
负责县城规划区房产转让、房产抵押和房屋登记等有关业务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
|
4 |
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管理 |
负责全县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房地产开发、物业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
|||
5 |
承担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 |
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承担县城规划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
6 |
承担全县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
负责国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自管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
|
7 |
承担全县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 |
承担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
|
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和咨询服务。 |
|||
8 |
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
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 |
|
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日常运营管理和租金收缴。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管理 |
县房 产局 |
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
县发 改委 |
指导全县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
县财 政局 |
按时拨付中央及省市和地方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 |
||
县国 国土资源局 |
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县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规划办 |
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县民政局 |
指导全县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 |
||
县地税局 |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
县审计局 |
负责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
县 纪 委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依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县房产局各股室牵头开展。
(三)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更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更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m2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m2以上3000m2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m2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三、对房产项目未办理白蚁防治手续,未进行白蚁灭治违规行为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县直部门。
2.市直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 |
负责县城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 |
县房产局住房保障股 |
0746-2224558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信访局责任清单
(共13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
|||||||
1 |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县直各单位、乡镇(办事处)场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情况 |
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来信,承办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
|
|
|||||||
接待群众到县委、县政府的来访 |
|
|||||||||||
督促检查向县直各单位、乡镇(办事处)场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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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以及群众集体来县或去上级机关上访和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 |
承担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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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大规模来县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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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进京、到省、赴市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劝返,及时了解掌握越级访人员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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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安机关、机关事务局做好政府大院秩序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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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信访事项听证工作,指导全县开展信访事项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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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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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县长信箱、市长信箱、省长信箱、“12345”短信平台、网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
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县长信箱、市长信箱、省长信箱、“12345”短信平台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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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查、研究、分析来访和各级来信工作情况、信访矛盾纠纷,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
综合研判形势,为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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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和“12345”工作调研、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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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全县信访,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指导全县信访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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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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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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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和处理工作 |
征集梳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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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议转送、交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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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县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建议单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从信访局剥离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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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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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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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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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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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和转办、交办事项及其督查
督办、复查复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以下简称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告知、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职责。
2.信访部门是否按法定期限和程序登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3.事权机关是否按法定期限和程序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4.事权机关、信访部门执行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工作意见建议的情况。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6.是否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电话监督检查;
2.发函监督检查;
3.网络系统监督检查;
4.实地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暂行规定》、《湖南省信访事项系统操作程序》,整合信、访、网、电等不同渠道信访事项操作流程,建立统一的操作流程,用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处理。
2.利用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平台对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将受理办理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对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催报、督办和通报。
4.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适时通过电话和实地进行抽查和回访信访人。
5.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2.通过电话、发函、网络系统、实地等四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相关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信访事项办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问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作如下监督检查处理:
1.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通过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
3.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对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信访条例》宣传 |
宣传《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普及信访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每年1次以上) |
信访局办公室 |
2213517 |
2 |
县领导信访接待日 |
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每周一、三) |
县信访局 |
2213517 |
蓝山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共25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 |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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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
|||
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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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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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
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县粮食购销工作 |
|||
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协调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
|||
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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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军粮供应政策、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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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全县粮食流通管理规范、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
制定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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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
|||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
|||
制定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
|||
组织开展全县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
|||
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
|||
依法依规处理县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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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
|
负责全县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
|||
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
|||
组织实施全县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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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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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有关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 入标准建议 |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
|||
5 |
承担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及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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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 动用计划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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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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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粮油公司落实县级地方储备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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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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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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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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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仓 储设施改造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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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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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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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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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和粮食财务审计工作,监管粮食国有资产 |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 事统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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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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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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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粮食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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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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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相关职责 |
相关部门 |
职责边界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
县 粮 食 局 |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35条 |
新一季粮食播种,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粮食局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粮食局下达的计划,下到现场抽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局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
县 农 业 局 |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
||||
2 |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县 粮 食 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35、36、37、 38、39条 |
|
县 工 商 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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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管理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物价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序号 |
相关职责 |
相关 部门 |
职责边界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县级储备粮轮换 |
县粮 食局 |
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8号令)第6、7条 |
承储企业有一批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下年轮换的标准,承储企业向粮食局提出申请。粮食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定,并由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仓号),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在县储粮轮换过程中,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县级储备(油)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
县财 政局 |
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轮换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粮食收购许可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县粮食局职能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变更、延续、撤销等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被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职能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公文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查阅,核查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行使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针对行政审批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粮食局职能股室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时,应当及时抄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二)对于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级粮食部门文件相关规定的,上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对属地管理的粮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开展,查处种类违法违规案件。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粮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粮食主管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粮食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一)县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超越。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基准。
5.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基准。
6.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7.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粮食局已于2013年重新修订《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市商务和粮食局也于2014年修订了《永州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永州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内容已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粮食主管部门在湖南省粮食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湖南省粮食局制定的裁量标准。省发改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粮食主管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的监管
县级储备粮是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县级复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
行业监督检查股 |
0746-2216339 |
2 |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
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良好的氛围 |
行业监督检查股 |
0746-2216339 |
3 |
粮食物流和节粮新技术、新装备推广 |
在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向企业提供粮食流通“四散”技术装备的有关信息,接受咨询服务,推动粮食散装、散运、散储、散卸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行业监督检查股 |
0746-2216339 |
4 |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
向公众提供县内粮食收购价格信息、县内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批发价格信息和县内粮食零售价格信息 |
调控与 统计股 |
0746-2216339 |
5 |
政策性 粮食竞价交易 |
为粮食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提供服务 |
调控与 统计股 |
0746-2216339 |
6 |
科学储粮 技术推广应用 |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
行业监督检查股、 调控与 统计股 |
0746-2216339 |
7 |
粮油食品 安全科普宣传 |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行业监督检查股 |
0746-2216339 |
8 |
农户科学 储粮技术服务 |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
行业监督检查股 |
0746-2216339 |
9 |
粮食安全 应急咨询服务 |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
调控与 统计股 |
0746-2216339 |
10 |
粮食行情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 |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县内外主要粮油品种生产、消费、购销、价格走势、供求关系以及政策措施等行情分析与预测。每周着重对县内粮油价格行情进行分析预测。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发布 |
调控与 统计股 |
0746-2216339 |
蓝山县民宗办责任清单
(共47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起草民族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本县地方性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 |
指导县起草民族地方性法规草案并送审,研究拟订本县地方性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
|
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 |
|||
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 |
|||
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
|||
2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 |
|
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 |
|||
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
|||
3 |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乡及宗教场所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
|
负责联系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
|||
4 |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
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
|
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 |
|||
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 |
|||
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负责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
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
|
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全县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协助市民宗委做好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 |
|||
6 |
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 |
, |
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 |
|||
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相关工作 |
|||
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 |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宣传、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 |
|||
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校招 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
|||
7 |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 |
|
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 |
|||
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 创建活动 |
|||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 |
|||
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 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
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 |
|||
参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及民族宗教界人 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组织协调事宜 |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疾疾人、双拥等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8 |
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宣传、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 |
|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民族文化交流和产业发展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
|||
参与协调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民族科技科研及科普推广工作 |
|||
做好市级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安排 |
|||
9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承办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
|
承办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
|||
承办全县民间信仰和三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
|||
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 |
|||
10 |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指导县本级佛教、基督教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
|
指导民间信仰场所搞好自身建设 |
|||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
|||
11 |
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
对佛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 |
|
联系佛教、基督教人士 |
|||
对基督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 |
|||
联系基督教界人士 |
|||
对民间信仰和其他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
指导协调处理全县宗教涉外事宜,承办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 |
|
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在蓝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
|||
参与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
|||
承担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成就、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 |
|||
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等工作 |
|||
13 |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
|
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 |
|||
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选拔工作 |
|||
协助做好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配合党委部门做好宗教届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 |
|||
办理少数民族相关涉外事务 |
|||
14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民族乡逢十周年 庆典工作 |
县民 宗办 |
组织协调指导民族乡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关于同意湖南省举办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复函》国清组函[2014]27号文件 |
县民宗办组织协调指导民族乡开展逢十周年庆典工作,组织县祝贺团参加庆典。县民宗办办员单位负责落实支持庆典项目建设资金。 |
县民宗成员单位 |
支持自治县、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项目建设。 |
||||
2 |
民族乡批建、撤并 工作 |
县民 宗办 |
提出承办意见函告省民宗办、省民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工作条例》、《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
拟建立或撤并民族乡的乡(镇),首先必须征得本乡(镇)人民代表的同意,并有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书面意见,然后由乡(镇)、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 |
县民政局 |
提出承办意见函告省民宗办、民政厅 |
||||
3 |
民族地区 维稳工作 |
县民 宗办 |
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
1、中共湖南省办《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的通知》(湘发[2013]13号); 2、中共永州市办办、政府办《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的通知》 |
县民宗办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县民政局负责处理涉及民族地区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等事宜;县国土局负责处理民族地区国土资源权属的有关事项。 |
县民政局 |
负责处理涉及民族地区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等事宜 |
||||
县国 土资源局 |
负责处理民族地区国土资源权属的有关事项 |
||||
4 |
民族团结 创建工作 |
县民 宗办 |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工作 |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办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国家民办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 |
县民宗办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 |
县财 政局 |
负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 |
||||
5 |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 |
县民宗办 |
具体负责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民宗办具体责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表彰工作的经费保障。 |
县财 政局 |
负责表彰工作的经费保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民族宗教 法律制订 和完善 |
县民 宗办 |
制定民族宗地方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制定、完善民族宗教地方性法律法规 |
教委 |
配合制定民族宗教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
||||
县法 制办 |
审核本县民族宗教地方性法律法规 |
||||
7 |
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
县民 宗办 |
负责资金分配、项目 审批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4、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2014年,以永财农指[2014]86号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 |
县财 政局 |
负责项目资金审批拨付 |
||||
8 |
国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审核申报 |
县民 宗办 |
牵头组织企业申请、审核、申报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2.《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办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3.《国家民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4.《国家民办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
1.《湖南省民族事务办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请示》(湘族报[2012]30号) 2.《国家民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办发2014]199号) 3.湖南省民族事务办员 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族通[2014]7号) |
县财 政局 |
联合审核、申报 |
||||
中国人民银行蓝山 支行 |
联合审核、申报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民族贸易内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
县民 宗办 |
对县申报的企业进行复核、申报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家民办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 3.《财政部、国家民(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国家民办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民办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1.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3]36号) 2.《湖南省民办关于认真做好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14]13号) 3.《湖南省民贸民品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4.湖南省民族事务办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族通2014]7号) |
县财 政局 |
联合复核、申报 |
||||
中国人民银行蓝山支行 |
联合复核、申报 |
||||
10 |
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资金 |
县民 宗办 |
牵头组织项目、审核、申报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家民办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民办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民办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办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4]121号)。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4]430号) 3.湖南省民族事务办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族通[2014]7号) |
县财 政局 |
联合审核、申报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
县民 宗办 |
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并监督管理使用。 |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家民办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民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办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5.《国家民办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
1.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3]36号) 2.湖南省民族事务办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族通2014]7号) 3.《湖南省民贸民品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
县财 政局 |
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并拨付到位和监督使用 |
||||
中国人民银行蓝山支行 |
对企业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并按比例进行申报,同时联合监督管理使用 |
||||
12 |
高考加分 |
县民 宗办 |
对全县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进行审核督促检查 |
1、教育部、国家民办、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1、县民宗办联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纠风办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民宗〔2009〕1号)。 |
县教 育局 |
负责对全县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按类别申报加分。 |
||||
县公 安局 |
负责全县普通高校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信息的核实。 |
||||
13 |
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分配 |
县民 宗办 |
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管理使用好本级文化资金,安排文化配套资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县民宗办商县财政局确定本级少数民族文化发展项目计划,对上级项目进行审核并跟踪管理和检查。 |
县财 政局 |
下达资金计划,对下达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好项目资金。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4 |
湖南省少数 民族文艺会演 |
县民 宗办 |
负责组织、指导参加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为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推动我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展示我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成果和精神风貌,检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表演队伍,发现和推出民族 |
县文广新局 |
对县参加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节目进行业务指导。 |
||||
县财 政局 |
落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资金。 |
||||
县文广新局 |
对县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进行宣传报道 |
|
艺术新人新作,挑选优秀少数民族剧(节)目参加省民宗办、省文化厅、省文广新局主办的湖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文艺调演拟于2015年11月下旬在长沙举办。县民宗办对全县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负责组织、实施;县文化局对民族地区参加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节目进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落实参加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资金;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县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进行宣传报道。 |
||
15 |
全省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运动会 |
县民 宗办 |
负责组织参加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县民宗办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县财政局落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资金,县体育局对相关竞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县财 政局 |
落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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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 育局 |
负责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和项目业务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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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佛教协会 管理工作 |
县民 政局 |
负责团体的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换届,由该团体按照章程产生领导班子成员,报县民宗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进行登记 |
县民 宗办 |
负责团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7 |
编辑发行涉及佛、道教内容的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印刷伊斯兰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管理 |
县文广新局 |
对是否同意其印刷进行审批和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出版管理条例》 |
某宗教团体需要印刷宗教内部出版物,县民宗办要对该出版物是否是内部性出版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禁止性内容及印刷的必要性审核,县新闻出版局根据民宗办的审核,核发准印证,并对该出版物的发放形式、范围进行监管 |
县民 宗办 |
负责内容审核把关 |
||||
18 |
对基督教两会的管理 |
县民 政局 |
负责团体的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换届,由该团体按照章程产生领导班子成员,报市民宗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
县民 宗办 |
负责团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
||||
19 |
对编辑发行涉及天主教、基督教内容的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天主教、基督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管理 |
县文广新局 |
对是否同意其印刷进行审批和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出版管理条例》 |
某宗教团体需要印刷宗教内部出版物,县民宗办要对该出版物是否是内部性出版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禁止性内容及印刷的必要性审核,县新闻出版局根据民宗办的审核,核发准印证,并对该出版物的发放形式、范围进行监管 |
县民 宗办 |
负责内容审核把关 |
||||
20 |
对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赠送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宣传品的管理 |
县民 宗办 |
负责验放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
境外宗教组织向我县某宗教团体赠送宗教书刊,该团体将捐赠事项报市民宗办审核,通过市民宗办审核同意后,由海关进行验放管理 |
负责对捐赠方、捐赠物品及数量、用途把关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1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选拔工作。 |
县民 宗办 |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中共湖南省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4、中共湖南省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5、《湖南省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
以《2001-2005年永州市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为例,各级党办组织部、统战部和政府民族工作、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 |
||||
县委统战部 |
负责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负责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方面,对少数民族对象从政策上予以照顾 |
||||
县教 育局 |
负责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民族教育规划 |
||||
县财 政局 |
负责在经费安排上要尽可能地对民族教育和民族干部培训等工作实行倾斜 |
||||
县 党校 |
负责招生、日常事务管理、教学、干部培训 |
||||
22 |
协助做好全县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配合党办部门做好宗教换届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 |
县民 宗办 |
指导团体换届工作,负责班子成员推荐考察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办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5号);2、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12号) |
团体换届, 一般五年一次。 |
县委统战部 |
负责班子成员考察,安排人员推荐、考察 |
||||
23 |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县民 宗办 |
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
24 |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审批 |
县民 宗办 |
负责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5 |
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县民 宗办 |
加强组织、联络、指导、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 3.国家民办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08]33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湘政发[2009]4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 |
4.《永州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0〕4号) |
县文 广新局 |
搞好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要求,加强宏观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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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民宗办施行属地管理的3项行政执法事项。县民宗办主要负责对自己所辖民族宗教事务的执法管理、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民族乡和宗教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县民宗办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县民宗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民宗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办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县民宗办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县民宗办受市民宗委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县民宗办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接受市民宗委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的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条件;
(四)是否以一定形式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擅自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资料,核查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测评;
(四)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民宗办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县民宗办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1.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同意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同意审批事项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审批事项同意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审批的,相对人基于行政审批事项同意决定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县民宗办和受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托机关及责任人追偿。
(三)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民宗委对取消的相关审批事项和有涉密文件规定的涉密审批事项在内的部分行政权力加强监督和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办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民宗办应当建立健全对取消事项的监管制度。
(二)在取消权力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四)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接受市民宗委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办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相关民宗部门立即取消;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或者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部门建立或完善制度;
(三)相对人在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县民宗办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民宗办保留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县民宗办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县民宗办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县民宗办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处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县民宗办负责,市民宗委负责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
一、县民宗办负责协调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指涉案金额20万(含)以上。
(二)违法情节恶劣的案件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聚众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多次曝光;
违法行为涉及境外因素的,或者引起境外媒体炒作曝光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民宗办在确定为重大案件之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专报形式逐级报市民宗委;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境外因素或者引起境外媒体炒作的,应当第一时间报省、市民宗委。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进行。
(二)查办分离是指县民宗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县民宗办根据案情,可以自己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或者抽调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重大案件的办理纳入县民宗办考核体系。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在全县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民宗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有关措施
(一)县民宗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民宗办在市民宗委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民宗办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族知识、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
开展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民族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社会对民族知识和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
县民宗办 |
0746—2221713 |
2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咨询服务 |
按照国宗局、省、市民宗委的部署,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
县民宗办 |
0746—2221713 |
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4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科技规划,指导乡镇安监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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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住建、国土、公安、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县安监局直接监管行业除外) |
|
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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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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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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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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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有关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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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承担权限内安全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监管系统执法工作,查处跨地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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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
拟订全县安全年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
|
拟订对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
|||
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部署开展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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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分类、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县级层面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
组织制定关于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措施 |
|||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 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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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承担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
承担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
监督、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罐)的核发;承担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企业除外) |
|||
监督、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承担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
|||
监督、指导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负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承担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指导全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承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
|
监督、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油气管道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
|||
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并依法提请政府实施关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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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对全县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承担职业病预防综合监管工作 |
|
监督检查权限内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
监督管理权限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
|||
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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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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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公布和通报挂牌较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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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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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
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督查和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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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
|||
执行全县安全生产警示、诫勉约谈制度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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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承担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组织和参与权限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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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级原则,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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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政府授权或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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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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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管理和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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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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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
|
|||||
综合监管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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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 |
|
|
||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和通报,并按规定抄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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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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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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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承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并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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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相关行业领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除外)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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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
监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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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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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
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 |
|
|||
组织权限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及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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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
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奖励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市级科技项目课题检查和验收。 |
|
|||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 |
||||||
承担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协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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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
|||
18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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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承担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企业除外)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HNPR-20 13-01004)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县国土 资源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离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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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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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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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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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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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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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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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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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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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罐)的核发;负责职权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一辆装载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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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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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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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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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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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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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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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职业卫生监管 |
县人社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湘编办发〔2011〕16号)。 |
安监、卫生和人社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如某单位职工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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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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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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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校车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制定的《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县教育局 |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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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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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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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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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6)。 |
县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经信委 (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
县经信委 |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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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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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某长途客运车未落实停车换人、落地信息制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对驾驶人和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
县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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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以及渔船、农用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县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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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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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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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
县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业厂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工业厂房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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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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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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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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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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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 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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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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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 |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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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
县安监局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市企业在广场举行大型活动,需要报公安部门审批,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其活动是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
县教育局 |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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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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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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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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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局 |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县本级以及跨乡镇领域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列入省、市局监督检查计划除外的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乡镇安监部门的执法监督,受理审查对乡镇安监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乡镇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制订制度如下: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乡镇安监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和行政赔偿结果情况;
(十二)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跟踪督办、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执法质量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等方式进行,同时,坚持多种监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积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各级安监部门还可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发放执法监督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服务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加强对乡镇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设县、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安监部门负责人、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等,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做好乡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考试、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申诉举报以及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议,部署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等,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县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反馈意见并提出要求,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安全生产年度分类分级监督检查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计划内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二)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四)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六)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七)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八)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九)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行政检查:
(一)执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三)重大节会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对易发事故季节或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专项治理;
(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1次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2~4次。
督促检查以随机暗访暗查为主,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出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2名以上的人员参加,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和检查的内容、场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二)询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了解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现场管理、危险场所(部位)、职业健康条件、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被委托机关执行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均应制定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报经本级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一般实行计划检查,实施计划行政检查的,每月制定一次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实施其他行政检查可根据不同类型行政检查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专门实施方案。
未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仪器等有关实施行政检查的辅助工具。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违法违章行为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必要时间量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三)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15天;
(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危险扩大,避免危害发生。安全监管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
(三)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限期排除隐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类合并执行的;
(五)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决定且到期复查时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结果报告的,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人员采取单独行政检查,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同级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二)查封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扣押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纳入县安监局计划执法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乡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安监部门应当对有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乡镇安监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县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安监部门对有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对列入县级执法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县安监局督促指导乡镇安监机构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计划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计划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在抽查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或交县市区安监局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三)县安监局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县安监局计划执法检查不代替乡镇安监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县安监局适时对乡镇安监机构负责行政检查的对象进行抽查,一并对乡镇安监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县安监局加强对取得许可证照企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安全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
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各级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安监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县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可由乡镇安监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县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县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县安监局对列入县级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并适时抽查乡镇安监机构行政检查对象,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各级安监部门对取证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县安监局对乡镇安监机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乡镇安监机构加强监管工作。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七)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外)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
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按照湖南省安监局制定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执行。
三、有关措施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安监部门有权对乡镇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
职业卫生健康 监督管理股、 综合法规科 |
0746-2225555 |
2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
推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对达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予以公告。 |
办公室、非煤矿山监管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管股 |
0746-2225555 |
3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
调度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0746-2225555 |
4 |
安全生产信访咨询服务 |
按照有关规定,各类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咨询服务。 |
办公室、县安全 生产执法大队 |
0746-2225555 |
5 |
安全生产宣传服务 |
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产科普知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
县安委会办公室 |
0746-2225555 |
蓝山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共35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针政策。 |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制度、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有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意见。 |
|
2 |
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3 |
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
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
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管理。 |
①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资金。 |
|
5 |
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
6 |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
|
7 |
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
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
|
8 |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
|
9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 |
|
10 |
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1 |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
|
12 |
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①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全县组织实施会计行政法规规章,②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
|
13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14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
县财政局 |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57号)、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永编办发[2014]39号) |
某部门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县县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县财政根据省编办的编制手册核拨人员经费。 |
县 编 办 |
负责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审核管理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用的编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 |
||||
2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县财政局 |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
各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市、区)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市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市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全市汇总数据报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审核后全省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根据三部反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县财政局 |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4、省编委《关于省财政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32号);5、省编委《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39号);6、《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 |
某县直行政单位拟处置一宗土地资产,先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审查后报经县政府批准,进行公示后,向县直单位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
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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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县财政局 |
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奖励 |
1、《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管理。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37号) |
某个农业保险案件,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参保——受灾农民报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查勘—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
县农业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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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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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办 |
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通报保险工作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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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农业灾害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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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农业灾害预警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许可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监督与项目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问题处理,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五)公示,上网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二)非税收入征收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征收管理
1、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
2、是否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和减免缓征非税收入。
3、是否依照规定申报和审批短期培训班收费立项和核定标准。
4、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暂扣罚没物品的登记、移交、申报、评估、处置等手续。
(二)资金管理
1、是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模式,将非税收入资金按规定直接缴入蓝山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划缴国库。
2、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分成政策,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结算和划缴非税收入分成款项。
3、是否依照规定收取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全额划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基础工作
1、是否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执收窗口等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且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编报真实、合理、完整。
3、是否建立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认真记录、核对、汇总并按照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其他情况。
4、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稽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稽查程序:
稽查人员定期到执收单位开展稽查,填制《被稽查单位非税收入征管基本情况表》和《被稽查单位违规问题记录表》,针对存在的问题,稽查人员当场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成被稽查单位进行整改。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稽查人员向局领导汇报后,再做出处理。
(二)专项检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非税收入征收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三)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
(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财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措施
(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县财政局每年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在考核中按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规则提出要求,并对各项财政检查行政处罚统一进行复核;
(三)县财政局每年开展全县财政执法培训班,讲授具体检查执法案例,提升县财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系统内交流学习,宣传全县财政监督检查的典型案例与经验,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五、监督指导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县财政局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九)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十)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县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蓝山县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九)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全省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蓝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蓝财税〔2013〕1号)。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各部门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四、公共服务事项
项目 |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认定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一、监 督检查 对象 |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 |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要求 |
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要求 |
是否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的要求 |
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要求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国、地税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民政部门和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国、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违反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违反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违反财税[2014]13号文件的,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违反国科发2008]172号文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违反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 |
蓝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
(共11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依据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 |
|
|
拟定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有关保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
||||
承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
||||
协助处理和承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事项的议案、提案 |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承担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 |
||||
主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
||||
2 |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劳动就业、文体等工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
|
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 |
||||
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
指导全县残疾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工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
||||
组织实施助行、助明、助视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开展残疾预防宣传 |
||||
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宣传教育工作 |
||||
指导县特教学校对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残疾人的辅导具用品供应、服务 |
||||
沟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市政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监管工作 |
||||
负责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工作 |
||||
负责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依据 |
备注 |
3 |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
开展残疾人文体团队建设,推动残疾人群众性文体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
|
开展残疾人证的发放、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 |
||||
4 |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计划 |
|
|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残疾人工作者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和指导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 |
||||
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残疾人节庆活动,联系各级新闻媒体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开展宣传 |
||||
指导乡镇、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 |
||||
5 |
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
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
承担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6 |
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
指导县本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残疾人专业协会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
|
指导各乡镇(办事处)成立残疾人专门协会 |
||||
7 |
做好县残联的业务工作 |
做好残联系统的组织建设 |
|
|
做好全县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组建和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
||||
指导全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救助工作以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 |
||||
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
||||
搞好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依法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和保障金征收 |
县残联 |
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县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对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负责受理书面减免申请,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项检查。 |
省政府 273号 |
|
县地 税局 |
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协助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和统计,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
|||
县财 政局 |
会同残联对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单位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核;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会同残联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蓝单位,属县地税局征税对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①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
③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④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⑤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①要求受查单位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资料,并进行实地检查;
②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③根据投诉、举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①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察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③对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寄发《蓝山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知书》。
④对已签收征缴通知书但仍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报刊上给予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①残联、地税等部门对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其他社会保障和保障金缴纳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采取信息共享的方式,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用人单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由县残联报优化办备案,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点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用人单位用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二)残疾人证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残联,残疾评定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残疾人证核发程序、医院评定、数据录入、文书档案、动态管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残疾人办理程序、数据录入、档案材料等进行检查和督促。明确事前培训、事后检查机制,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残联、残疾评定医院,开展《残疾人证》申办、评定、核发、变更流程及《残疾评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县残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县残联的《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情况实行抽检,并适时通报结果。
(三)对已办理《残疾人证》且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并经各县残联认定与残疾标准疑似不符的,进行核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残联每年年底前从当年新领证人员中抽取一定比例,调取纸质档案,核对系统录入内容是否与纸质档案一致。同时进行入户走访,核对所持《残疾人证》内容是否与档案一致,并了解残疾人对残联办证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对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的,县残联在30天内进行核检。评定医院专业组需指定2名专家参与核检,原鉴定专家实行回避。核检所涉及的费用由各县残联承担。核查结果按信访程序向信访人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抽查,办证材料不全的,责令补齐材料。录入信息准确率在95%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扩大抽取范围。县残联工作人员未依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县残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抽查或核查结果与原残疾等级不符或不符合残疾标准的,重新核发或注销《残疾人证》。
(三)对拒不接受抽检或核查的持证残疾人,在抽检通知书送达的30天后,县残联暂停其所享受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
(四)对因评定点医院违规评定造成的虚假证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 |
①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优惠扶持措施; ②指导和监督我县开展残疾人事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③举办多种残疾人实用技术与职业技能培训班。 ④定期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援助招聘会 |
残疾人劳动 就业服务站 |
0746-2214337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
蓝山县档案局责任清单
(共18项)
一、 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对全县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管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县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制订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拟订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
制定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等专项规划 |
同上 |
|||
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
同上 |
|||
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
开展全县档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
统计全县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2 |
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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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档案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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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档案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略)《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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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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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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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3 |
指导本县辖区内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接收、征集、整理保管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组织编研档案史料出版和档案史料展览,定期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参与县直机关档案室和专门档案馆销毁档案鉴定,承办销毁档案清册的审核备案工作。 |
监督指导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各乡镇场档案室的档案业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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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本辖区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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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县、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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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数据及主动建档 |
《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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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单位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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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4 |
组织全县性的档案宣传活动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
举办全县范围内的档案工作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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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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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出并呈报县本级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办法和控制范围,以及负责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审核工作。 |
审批档案复制件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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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出卖、转让和赠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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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本县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监督涉密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建设; |
开展本县档案馆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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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涉密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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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档案工作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略)《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略)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档案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县直机关、县属事业企业单位、县属其他组织及乡、镇、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辖区内重大档案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档案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和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市档案局文件以及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有关措施
(一)县档案局负责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档案局依照省、市及《蓝山县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时,实行集体会审。由单位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会审结果存入相关案件卷案,同时向省、永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予以认定。
(四)逐步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情况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蓝山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是否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2.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
3.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是否完善,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是否规范,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重点建设项目。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档案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县档案局和县重点办选派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蓝山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对已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档案局根据全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检查计划。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定期检查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检查程序。县档案局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与县重点办联合制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小组由县档案局和县重点办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由县档案局和县重点办联合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专项检查时,检查小组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汇报,再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情况,检查结束后由县档案局形成检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蓝山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填写《蓝山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并向县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①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②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③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④档案在项目建设民、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县档案局按照《蓝山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组成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4.验收组对照《蓝山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县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每年12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凡漏报、延报、不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县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特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四)档案安全事项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指导、轻监管”局面,加强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形成、保管以下档案的单位:(1)有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档案的;(2)有保管期限为30年或永久档案的;(3)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完善了覆盖全面、制度健全、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二)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是否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对重要档案是否采取了异地备份,对重要电子档案是否采取了异地异质备份;
(三)档案室(馆)的硬件设施是否具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符合档案“八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建立了规范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体系;
(五)是否建立了档案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六)在档案信息公开发布中是否严格执行了保密审查制度;
(七)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针对列入专业档案目录的单位,每月开展日常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
(二)专项检查。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县档案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安全测评等方式,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县档案安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安全测评。
(二)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和列入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县档案局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说明30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数据库运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县档案局对单位年度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填写《档案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上级档案局。同时对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数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三)县档案局依据《档案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和档案安全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现场叫停,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照省市档案局开展安全测评的相关要求,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予以查处或追责。
(二)在档案信息安全监管督查中发现问题的,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单位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县档案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档案登记备份规章等规定,建议任免机关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四)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出卖、出境等类别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许可指:对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对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对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监督检查对象指:取得上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被许可人执行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依法审批而进行的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审批档案出卖、出境等事项的行为;
3.经行政许可审批的档案等级、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季度对本季度开展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案卷检查1次。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3.现场复查:全年现场复查的比例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案卷检查。由局分管负责人牵头,联合上级档案部门和县法制办参加,组成检查小组,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检查。
(二)现场复检。现场对许可事项涉及的档案进行复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卷检查程序。检查小组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对承办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案卷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提出检查意见。
(二)现场复检程序。2名以上检查小组成员对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许可事项涉及的档案进行现场复检,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复审,并提出复检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县档案局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现被许可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子档案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预防档案信息安全事故,保障国家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电子档案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形成、保管、利用、移交电子档案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电子档案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二)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三)是否建立电子档案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四)是否建立电子档案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五)电子档案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指标
(一)全面检查:按照省市档案局的相关要求,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为辖区单位的6-10%,其中县政府直属单位不少于10家。同时,根据重点监控单位范围,确定辖区内1%左右的设备为重点监控单位,完成每年现场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网络安全重点领域、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重点检查的单位不少于2家。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档案局报告,或由上级档案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县档案局需要专项检查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市档案局考核的要求,结合平时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档案局组织实施档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需将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档案监督检查执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通知书。
(二)县档案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同级信息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处理意见和指示,及时予以处理。
(三)县档案局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取得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四)对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2 |
政府公开信息服务 |
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效公开文件的查阅、复制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3 |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 实践基地 |
不定期举办档案展览,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场所及讲解服务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4 |
档案从业人员培训 |
开展县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档案业务人员教育培训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5 |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
不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建档、家庭建档、个人档案整理等业务咨询服务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6 |
“国际档案日”活动 |
宣传档案法律法规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开展“档案进家庭”业务咨询 |
县档案局 |
0746-2213319 |
蓝山县地税局责任清单
(共15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1 |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政业务管理及执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 |
税政法规科 |
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工作。 |
税政法规科 |
||
负责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费(金)的指导、管理工作。 |
税政法规科 |
||
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税政法规科 |
||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
税政法规科 |
||
2 |
负责我县有关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金)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
负责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和征管业务的指导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负责组织实施征管建制、征管质量检查等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负责纳税服务相关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欠税管理等基础征管工作。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结合纳税户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
征收管理与科技科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3 |
研究制定我县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我县税费收入计划的下达、完成情况的分析预测和统计核算。 |
收入规划 核算科 |
负责税收计划编制、税款缴(退)库情况的监督、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等工作。 |
收入规划 核算科 |
||
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 |
收入规划 核算科 |
||
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
收入规划 核算科 |
||
4 |
负责全局协调配合工作;做好日常政务、信息公开、文字综合、税收宣传工作;负责后勤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日常政务、文秘、综合、税收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等工作。 |
办公室 |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办公室 |
||
负责行政接待、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
5 |
负责我局财务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税务物质装备管理工作 |
负责税务经费、装备、资产以及县局机关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科 |
编报审核财务预、决算;负责办理经费拨付、政府采购、服装发放工作。 |
财务管理科 |
||
6 |
负责我县地税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组织建设;负责地税系统工、青、妇工作;负责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以及文明创建工作 |
负责人事管理、劳资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
人事教育科 |
责地税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及党群、工、青、妇工作。 |
人事教育科 |
||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
人事教育科 |
||
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党的组织建设。 |
人事教育科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7 |
负责日常监察审计工作 |
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
监察审计室 |
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工作。 |
监察审计室 |
||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 |
监察审计室 |
||
8 |
负责信息化工作 |
负责制定我县税务管理信息化制度并组织实施。 |
信息中心 |
9 |
负责税务稽查管理,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组织查处偷、骗、逃、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 |
负责组织全县地税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
稽查局 |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税收专项检查。 |
稽查局 |
||
负责组织全县案件复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审计、执法检查。 |
稽查局 |
||
负责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税收违法案件协查。 |
稽查局 |
||
负责组织实施处罚听证,参与省县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 |
稽查局 |
||
负责直接组织、查处、督办税收违法案件。 |
稽查局 |
||
负责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协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公告和曝光税收违法案件。 |
稽查局 |
二、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纳税咨询 |
负责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信息查询、短信提醒等服务 |
办税服务中心 |
0746-2213573 |
2 |
投诉、举报 |
负责受理服务投诉、干部违纪投诉、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发票举报等投诉举报 |
监审室 |
18874649126 |
3 |
意见反馈 |
负责收集、整理纳税人意见建议及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反馈有关部门 |
办税服务中心 |
0746-2213573 |
4 |
税收宣传 |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税收新闻,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宣传讲解,以满足公众和纳税人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税 |
办公室牵头,相关 科室配合 |
18874642151 |
5 |
调处争议 |
负责协调纳税人投诉,调节、处理纳税人税收争议 |
征管科、 税政科 |
18874642223 18874642303 |
6 |
涉税违法案件举报 |
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
稽查局 |
18874642391 |
蓝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39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组织拟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文件。 |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
|
制定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制度。 |
|||
组织拟订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文件。 |
|||
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负责局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
|||
2 |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
负责权限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
|
组织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照经营。 |
|||
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作。 |
|||
3 |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
|
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
指导监督全县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
|||
组织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 |
|||
4 |
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除外)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
|
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 |
|||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
|||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
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5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
|
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6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行为 |
|||
7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
8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
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
|||
组织指导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调解工作。 |
|||
指导全县拍卖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拍卖活动。 |
|||
指导全县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
|||
9 |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广告业发展 |
|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组织、指导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和检查。 |
|||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
10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永州市知名商标的申报。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
|
组织、指导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
|||
组织、指导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组织全县驰名商标、著名商和知名商标的保护。 |
|||
组织、指导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
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1 |
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
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
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
|||
指导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
组织市工商局登记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进行抽查。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
13 |
指导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
指导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
|
14 |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
|
15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药 监管 |
县工商局 |
组织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个体户王某销售劣质农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都具有管辖权。后两部门经协商,根据发现案情的情况,按立案在先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县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
县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 |
||||
县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
||||
县经信委 |
负责全县农药行业管理。 |
||||
县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环保局 |
指导监督县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
县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2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
县工商局 |
组织开展对非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监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有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7、《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36号) |
永州市某县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节日肉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三起肉食品安全违法大案,分别是:屠宰场涉嫌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加工成肉品上市销售、肉类交易市场经营户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进口肉类批发商的冷库存放的大批标示进口牛肉涉嫌未附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等三个大案,当地政府和食安办召开协调会,依法分别责成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食药部门、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保障了节日肉食品供给安全 |
县畜牧 水产局 |
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县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某镇经群众举报发现在某村山上有人私挖乱采古生物化石资源现象,县国土资源局到现场核实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成立了专案小组,先后抓获盗采化石案件八起,全部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县国土 资源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化石保护工作。 |
||||
县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
4 |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
县工商局 |
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
接群众举报,某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该地人力社保部门劳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
||||
5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工商局 |
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 |
县公安局 |
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 的治安管理。 |
||||
县商务局 |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发改委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县住房和 城乡规划 建设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
6 |
危险化学 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液氯”这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查处该企业的违法采购剧毒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危险 化学 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
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化学品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
县卫生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7 |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
县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甲某准备开设网吧,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某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某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
||||
县文广新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依法 没收、追缴 文物 的移 交 |
县工商局 |
指导监督县区工商局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省文物局移交,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出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省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省文物局接收文物后,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也可以授权某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厅 |
县文广新局 |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
县公安局 |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
||||
9 |
保健食品监管 |
县工商局 |
组织、指导全县工商机关对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
县卫生局 |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标准备案。 |
||||
县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
县安监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 |
||||
10 |
化妆品监管 |
县工商局 |
负责指导全县工商机关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县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备案准备案。 |
||||
县公安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防安全。 |
||||
县安监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工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工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工商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工商所,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工商所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工商所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县工商局统一组织,以辖区工商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工商局报告,或由县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工商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辖区工商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辖区工商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根据县工商局组织和安排,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经省、市局授权,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
(二)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1、依法应由县工商局管辖的案件;
2、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
3、市工商局、县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4、县工商局认为需要管辖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直接查处: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二)交办督查:由县级工商部门向案发地工商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由县级工商部门向案发地工商所下发案件督办函,可抄告当地政府。县局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可以抽调其它地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户外广告登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局委托行使户外广告登记的商广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登记的权限是否属于市局委托下放的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县局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程序的考察,全方位评测受县局委托行使户外广告登记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把评测中的问题反馈商广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
(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商广股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商广股,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
(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立即取消委托登记的权限,同时要求商广股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由纪检监察立案。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
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
3、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工商局发布了《蓝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 保护日宣传 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召开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 |
县工商局消保股、县消费者委员会 办公室 |
0746-2218315 |
2 |
组织开展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调查和评价活动 |
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针对重点消费领域,通过市、县两级消委联动的方式,深挖行业存在的弊端,反映消费者需求,力促行业规范,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
县消费者委员会 办公室 |
0746-2218315 |
3 |
推进消费 引导和教育 |
通过国民消费教育中心、消费教育大讲堂等载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
县消费者委员会 办公室 |
0746-2218315 |
4 |
县工商局登记企 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县工商局登记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
县工商局信息中心 |
0746-2211595 |
5 |
全县企业信用 信息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县内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
监管股 |
0746-2211560 |
6 |
促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济活力;推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
县工商局监管股、县个私协会 |
0746-2211560 |
蓝山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共92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
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调查、收集、分析、研究、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 |
|
指导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
|||
负责县局公安网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开展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群众信访办理工作,受理、跟踪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
|||
2 |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反恐怖工作。 |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反恐怖工作。 |
|
3 |
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县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技术侦查工作。 |
组织、指导、承办对经济犯(金融)犯罪案件的 侦查工作 |
|
负责跨区域和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部分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 |
|||
指导、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 |
|||
承担对全县刑事侦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服务、考核和部分实战职责 |
|||
掌握全县刑事犯罪动态收集,研判犯罪信息,研究制订打击和预防对策,组织开展全县性专项打击行动研究 |
|||
组织、指挥、参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重大信访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打拐、追逃、重大涉外案件、跨县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预审侦办,牵头侵财案件的打击。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3 |
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县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技术侦查工作。 |
负责与外省、市、县刑侦协作,协调跨县案件侦办 |
|
负责全县刑事技术工作发展规划、技术管理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
负责县区特大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导全县命案现场勘查工作 |
|||
承担县级公安机关送检物证的检验鉴定 |
|||
组织开展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全县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系统的采集、录入、管理 |
|||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反扒研判、侦查、打击工作 |
|||
4 |
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的处突防暴工作;配合、协调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
掌握全县治安管理情况,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规划全县治安管理工作 |
|
组织、指导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跨县重大治安案件的查处 |
|||
组织、指导、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
|||
组织、指导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 |
|||
组织、指导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以及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
|||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活动 |
|||
经营、核查、发现食品药品环境案件线索,侦查办理食品药品环境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等 |
|||
组织、指导全县巡特警街面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制止现行违法犯罪 |
|||
负责处置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治安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
|||
配合、协调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城市管理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
|||
指导、协调全县出租车(租赁车)行业治安管理防控、维稳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5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治安防范体系;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落实流动人口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流动人口信息等基本情况;组织、指导对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县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指导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建设、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以及单位创安、社区创安和小区创安等“三安”创建工作 |
|
指导社区警务室、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以及警调衔接、社区矫正帮教、重点人员管控、征兵政审工作,公安派出所警务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承担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业务考核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县户藉、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
|||
负责常住人口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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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
|||
组织、指导经济护卫队伍(即单位保安)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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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规定性文件 |
|||
指导全县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发证和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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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流动人口中高危人员的列管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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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分析、研判全县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动态信息 |
|||
6 |
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
组织、指导和监督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
|
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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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国人签证签注的受理、审批工作,5年有效台胞证的换、补发以及相关签注的签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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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侦查,违反相关出入境法律、法规行政案件办理,相关领事保护的工作 |
|||
负责国籍认定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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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控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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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外管基层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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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情报信息 |
|||
承办部分出入境证、照制发工作 |
|||
受理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签注 |
|||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口岸突发性事件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7 |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
研究制定全县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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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监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
|||
负责对涉外交通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新认定以及责任人处罚的复议 |
|||
负责交通事故分析、预防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组织、指导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
|||
参与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及安全设施的规划与设计 |
|||
组织、指导全县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牌证管理以及驾驶人考核发证 |
|||
参与对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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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技、装备建设工作 |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交警系统的财务管理 |
|||
8 |
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 |
组织、指导互联网情报及违法信息的发现处置工作。 |
|
组织、指导、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其他涉网或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 |
|||
负责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
负责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工作 |
|||
9 |
指导、监督全县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县看守所、拘留所。 |
指导全县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场所建设,以及对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 |
|
组织、指导开展监管场所深挖犯罪工作 |
|||
指导、监督留所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工作 |
|||
承担本县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国家安全部门以及铁路公安分处、海关缉私分局等单位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以及承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管教任务 |
|||
承担留所服刑罪犯管教、改造任务 |
|||
依法执行行政、司法拘留处罚,保证被拘留人员及所内安全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0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
承担、指导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
|
11 |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禁毒、缉毒工作。 |
掌握、分析、研判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
组织、指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
组织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毒品堵源截流、禁种铲毒、戒毒治疗、毒品管制等工作 |
|||
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6.26”禁毒宣传等重大禁毒宣传活动;组织编审禁毒宣传资料。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落实执行禁毒防毒“三步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联合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暗访,并对涉毒场所依法处理情况进行督导。 |
|||
组织、协调参与单位开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管理工作和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12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管理全县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业务。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县公安科技发展规划 |
|
负责全县公安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承担县局本级科技项目论证、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验收等 |
|||
负责全县公安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视频监控和图像通信业务的规划协调与组织指导 |
|||
承担县局本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视频监控和图像通信系统建设 |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技术防范工作 |
|||
负责全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3 |
指导全县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
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察学员)统一考录工作组织、录用审核和人民警察警衔、警察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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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公安宣传和文化建设工作规划 |
|||
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宣传工作 |
|||
负责各种重大、突发涉警案(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娱乐场 所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
县文广新局 |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
||||
2 |
典当业 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
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
县商务局 |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
3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国家六部委2007年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 |
县商务局 |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
县发改委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县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
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县环保局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县住建局 |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
4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管理。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
县文广新局 |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活动管理。 |
||||
5 |
印刷业 管理 |
县公安局 |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负责印刷业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印刷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 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对正在实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进行现场处置或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和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分级管理和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定期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护送和治疗后送返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落实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和医疗救治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政策,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 |
||||
县残联 |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 |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液氯”这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查处该企业的违法采购剧毒化学品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县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7 |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
县交通 运输局 |
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
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县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8 |
|
县公安局 |
负责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
||||
县商务局 |
负责烟花爆竹进出口检验 |
||||
县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1号) |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经信委(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海关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口行为。 |
县经信委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
||||
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民爆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 |
||||
县工商局 |
负责核发民用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
||||
10 |
金融安全防范监管 |
县公安局 |
负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发放《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指导、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 |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取得金融安全相关证件。申请人金融机构向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发放《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申请单位在取得公安部门《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后向银监部门申请《金融经营许可证》手续后,向省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始了合法经营。 |
银监部门 |
负责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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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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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户籍 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维护,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3、《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
|
县民宗办 |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
||||
县侨办 |
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
||||
12 |
流动人 口管理 |
县公安局 |
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机制建设,深化完善“以卡管人”暨“居卡”管理应用;指导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及发放居住(临时)证工作,对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房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参与建立流动人口居住基础信息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集聚场所、领域的排查整治,健全高危流动人口管控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
|
|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居民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全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新居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督查、考核、指导本县各职能部门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教育、维权等工作。 |
||||
县发改委 |
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根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需求,研究纳入相关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教育局 |
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以居住地“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流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工作;掌握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相关办法;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出台配套措施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2 |
流动人 口管理 |
县民政局 |
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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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司法局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寓法制宣传于管理服务之中;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财政局 |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将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规范流动人口招人用人制度,分类建立健全上岗资格认证制度,针对建筑、餐饮及其他生活性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明确用工主体责任,落实流动人口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督促各类用工主体报送就业登记、签订合同相关信息;有序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年轻技能型劳动力;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住建局 |
负责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流动人口监管,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管控;明确和落实出租房屋业主的主体管理责任,制定出台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保障居住者休息权益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业管理,依托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信息管理,加快推行房屋出租与出租登记同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交通 运输局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的流动人口非法车辆运营、“三无”船舶等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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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2 |
流动人 口管理 |
县计生委 |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力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深化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的协作,探索建立按居住地标准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制度;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
县卫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和服务;加强孕妇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孕妇住院分娩补助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制度;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小作坊、小加工厂、小商铺、小旅店、小餐饮、小网吧等“六小”场所,生产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整治“黑诊所”、“黑中介”、非法办学、无证餐饮、无证捕捞、“地下”食品加工和无证无照收购等活动;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
||||
县民宗办 |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
||||
县侨办 |
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审查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巡视、排查,保证道路交通设施正常。负责参与政府部门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道路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交运集团、公路部门做好日常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建设、维护、管理。 |
县公用 事业局 |
对影响道路通行的工程建筑、道路开挖、临时占用及开设车辆出入口行政许可由公用事业局进行审批,交警部门负责进行审核。 |
||||
城市道路、公路道路建设业主单位 |
新建、改拓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辖区交警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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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将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路段以及道路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置,参加治理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某处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查,发现该路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立即责成交通主管部门对该路段治理,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落实治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治理完毕后,由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验收。 |
各乡镇 办事处 |
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主动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并根据交警部门排查的道路隐患情况,负责进行整改、治理、落实,保证道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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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交通管制工作,维护路面交通秩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湖南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协调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落实各项路面管控措施,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严格限定客运车辆行驶速度。 |
县应急办 |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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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6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其中剧毒危险品的道路交通通行证审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由政府其他部门负责;运输车辆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
剧毒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经由审核许可的驾驶员驾驶,并按照审批的时间、线路通行。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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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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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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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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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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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 监管部门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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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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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于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 管理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负责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发放校车标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负责对校车在道路上行驶进行管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某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等相关材料,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市(县)教育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
县教育局 |
负责接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更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在收到以上部门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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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负责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审核意见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8 |
机动车 安全技术 检 验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分析。建立检验监管分中心,对检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检验数据进行监测。从严查处违规检验行为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检验数据进行监测。从严查处违规检验行为。 |
县质监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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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于道路上违法停车的管理 |
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
负责道路上除人行道以外违法停车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
张某驾驶车辆在荷花中路26号门口的非机动车道内实施了违法停车的行为,该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管辖;如果张某将车辆停放在荷花中路26号门口的人行道上,该交通违法行为则由综合执法局管辖。 |
县城管 执法局 |
负责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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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
县公安局 |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人口统计、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维护,组织开展有关人口管理专项行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3.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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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委 |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确认、变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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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密局 |
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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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密码 管理部门 |
负责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1 |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
县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 |
甲预开设网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县文广新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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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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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戒毒康 复工作 |
县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2.《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2 |
戒毒康 复工作 |
县卫生局 |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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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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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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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划、设置、布局工作,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治疗、教育矫治、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对涉毒罪犯、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隔离措施后的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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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按程序支持项目单位做好市禁毒工作基础建设立项审批和相关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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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禁种铲 毒工作 |
县公安局 |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
1《.中华人民共 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 |
县林业局 |
负责山区林地禁种铲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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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负责农村地区禁种铲毒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4 |
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
县公安局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6.26”禁毒宣传等重大禁毒宣传活动;组织编审禁毒宣传资料。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落实执行禁毒防毒“三步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联合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暗访,并对涉毒场所依法处理情况进行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法[2010]1号) |
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在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组织部门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将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纳入主体班次教育培训内容;宣传、广电等部门组织协调各主流媒体开展禁毒防毒宣传;工商、文化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场所的暗访,并对涉毒场所依法处理情况进行督导;教育、团委、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妇联等部门组织开展面向全省家庭、青少年、各级工会组织等社会面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公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提供素材、服务并进行业务指导。 |
县委组织部 |
督促、指导各级党校要把毒品预防教育列入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作为学员在校学习的必修课,在课时和时间的安排上给予保证,各班次要安排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讲座,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开设相应的课程,加强对学员的毒品预防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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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
负责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内容。组织协调主流媒体开展禁毒防毒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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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履行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查处涉毒文化娱乐场所,依法取缔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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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发挥文艺表演团体和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作用,运用各种文艺、展览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和排演禁毒题材的优秀作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禁毒文艺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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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负责全县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做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教材五落实;深化“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和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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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全县职高、技校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面向无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4 |
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
团县委 |
负责全县禁毒志愿者管理;组织开展社区青少远离毒品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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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 |
负责全县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女性和家庭识毒防毒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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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局 |
负责全县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加强禁毒公益宣传的力度。推广、制作禁毒公益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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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工会 |
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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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
组织、指导和检查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进行重点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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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组织、协调参与单位开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管理工作和对非法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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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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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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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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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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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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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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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毁的监督工作和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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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异常波动时监测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全县公安系统内部审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公安机关内部审计部门
(二)全县性专项审计工作组
(三)县局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及外聘审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公安审计工作部署情况。
(二)全县性专项审计工作和委托下放的审计工作事项的开展实施情况。
(三)审计质量,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果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审计成效情况。
(四)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工作中发现并指出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
(五)廉洁从审情况。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廉洁从审八项规定”等情况。
(六)审计文书、档案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审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公安审计部门和相关公安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局制定统一规范的审计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和职责,供参照执行,便于对照监督检查。
(二)强化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复核机制,落实审计组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行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
(三)明确违约责任,约束规范审计中介机构职责,引入竞争淘汰机制。
(四)充分借助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督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科技建设项目管理等部门职能,加强外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局审计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审计部门、审计中介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全部的审计工作证据、工作底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必须履行复核程序。基于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必须严格复核把关。审计结果、报告以及重要审计事项必须经相应公安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审定,重大审计报告必须经相应公安机关领导审定。对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事项,应增加公安审计部门审核程序。
(三)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审计工作资料,相关审计部门、中介机构、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县局审计处受理对全县性专项审计工作的举报反映,组织相关事项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补充审计事项或审计程序。
(二)责令纠正整改。
(三)调整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长。
(四)撤换审计组。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及人员,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及相关安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
1、是否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制订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2、是否配备岗位人员、配置必要设备;
3、是否端正态度、热情服务,在政策范围内按工作要求用心为企业做好服务;
4、台帐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时报送审批资料;
5、是否加强发证产品在建设应用中安装使用环节的检验印证、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整改。
(二)对安防产品生产企业:安防产品生产、销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台帐检查、实地抽查、安防工程检查、征询用户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台帐检查与实地抽查、向被服务对象征询意见等方式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生产的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110接处警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接处警态度、接处警速度、结果;
(二)处警民警着装携装规范情况;
(三)处警民警现场取证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
(二)通过人工电话回访报警群众;
(三)每年开展一次模拟报警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110处警民警违反相关接处警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四)省际公安检查站、市际公安卡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省际公安检查站,市际公安卡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际公安检查站及市际公安卡点落实检查站勤务工作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设卡堵截任务的开展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按照实地检查、倒查、模拟报警等方式对省际公安检查站及市际公安卡点落实检查站勤务工作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设卡堵截任务的,予以指导纠正或责令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实地检查的,直接到相关省、市际公安检查站(卡点)办公场所查看检查站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未完成设卡堵截任务进行倒查的,调取相关资料,核查执勤人员到岗时间、携装情况、落实设卡堵截措施情况等,在倒查时,接受检查的单位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对模拟报警的,由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模拟报警,通知有关公安检查站(卡点)设卡堵截,并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四)对实地检查、倒查、模拟报警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视情予以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各公安检查站(卡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督察部门处理。
(五)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到市局指挥中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县公安机关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及时要求县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倒查,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
(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可以查阅相关单位重大紧急信息流转情况,在核查、倒查重大紧急信息时,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督察部门处理。
(六)对刑事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刑事执法职权即从事刑事执法活动的执法部门及民警。本制度所称的刑事执法活动,包括刑事立案、个案监督、国家赔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刑事案件、刑事不立案、刑事执法过错赔偿等刑事执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刑事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和市级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刑事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刑事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刑事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刑事执法职权即刑事执法行为组织调查。刑事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公安局刑事执法部门在行使刑事执法职权即刑事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刑事不立案错误的;
(二)刑事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刑事执法存在过错的;
(四)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不当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县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部门及民警。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行政执法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县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公安局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县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查处监管
一、对治安管辖刑事案件打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全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等具体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打击工作的成效,包括案件查处、部门间协作、大要案件督办、典型案例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全县公安机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各类总结、数据报表等报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全县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击业务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全县公安机关打击工作建立的长效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查阅相关台账、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
2、明察暗访
(三)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线索的核查及办理情况予以监督
县公安局对于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方式发现的涉案线索,通过下发核查通知的形式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限期进行核查。下级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线索应立即开展核查,如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打击,并将线索核查处理情况上报县公安局。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线索进行核查的工作是否立即有效开展。在线索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措施不到位、简单应付或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对线索反映违法犯罪情况属实的,是否及时有效开展打击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及程序
1、由县公安局直接向线索提供者进行回访。
2、对线索多次提及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暗访。
3、检查线索核查单位的书面报告。
(三)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由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重大治安管辖刑事案件进行监督
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通过对重大治安管辖刑事案件的挂牌督办,提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加大案件打击的力度并限期完成打击任务。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督办案件的要求明确案件相应的责任人。
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如未能结案理由有哪些。
3、案件侦办的力度是否有加强,是否有按照督办要求对案件深层次的人员予以打击。
4、案件是否存在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的现象,侦办程序是否合法。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及程序
1、听取对案件的专题汇报。
2、查阅案卷卷宗。
(三)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有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公务用枪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县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以及应当收缴枪支、注销证件等情形;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五)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现场查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的枪支及持枪证件;
(二)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现场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枪支(弹药)保管场所和设施;
(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和公务用枪监管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或通过核发通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检查整治:根据公安部、省厅、市局统一部署或由县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公务用枪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件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请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1、运输许可
①申请报告;
②单位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购买、销售枪支(弹药)合同或批准文件;射击运动体育单位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需公安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运输道具枪(弹药)的,需道具枪所在地公安机关枪支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③枪支弹药型号和数量清单;
④运输方案,如系汽车运输的,附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⑤押运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⑥其他材料。
2、携运许可
①申请报告;
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③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枪支弹药型号和数量清单、持枪证复印件;
⑤携运方案,安保措施情况说明;
⑥其他材料。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请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立项建设:
1、营业性射击场立项申请报告
2、申请筹建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情况介绍
(1)单位情况、投资方情况介绍;
(2)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审查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5)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6)重大项目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拟筹建营业性射击场所在地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
(2)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拟配置的枪支、弹药类型和数量,以及活动方式;
(4)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安保力量投入计划;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6)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
4、相关设计图纸
(1)设计单位介绍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射击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设计图、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示意图;
(3)射击活动区设计图表,说明射击区内功能布局、射击位置、射击活动路线,基本功能构筑物的位置、尺寸、材料、固定方式,射击挡弹屏障的作用方式,安全岗位、安全器材设施位置,区域边界的隔离设计,弹丸阻挡,外部警示标识部位等;
(4)枪弹储存库、中转室、枪弹发放室功能设计图,以及相应的监控、报警、通讯设施及部位;
(5)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
(6)安全防范设施相关设计图。
5、安全管理团队介绍及射击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情况。
6、遵守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承诺书
7、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
1、营业性射击场开业申请报告
2、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认可文件
4、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5、最终各类设计图纸
6、从业人员的《涉枪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7、射击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
8、其他材料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辖区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整治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情况;
(二)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管理台帐、档案资料;
(三)实地检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从业活动情况;
(四)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加强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或通过核发通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具体是:
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报告;
2、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枪一表);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枪支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
6、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配置种类及限额的情况说明;
7、申请持枪证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来源证明材料;
8、使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所对应运动员、教练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无固定使用运动员的,上报教练员相关材料即可),培训考核记录;
9、枪支(弹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10、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各类制度、台账建立情况;
11、其他材料。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民用枪支(狩猎场)配购证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领民用枪支(狩猎场)配购证的单位(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具体是:
1、狩猎场配置猎枪申请报告;
2、狩猎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
4、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5、狩猎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等相关图纸;
6、狩猎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
7、其他材料。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二)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
(三)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六)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审批事项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请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是:
弩的制造
立项建设:
1、弩的制造立项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
(1)单位情况、投资方情况介绍;
(2)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审查资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5)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6)重大项目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筹建弩的制造企业所在地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
(2)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拟制造弩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外协加工计划;
(4)安全风险评估,安防设施、安保力量投入计划;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
(6)筹建总体规划及进度安排。
4、相关设计图纸。
(1)设计单位介绍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弩的制造企业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设计图、弩进出、中转路线示意图;
(3)弩及配件储存库功能设计图,以及相应的监控、报警、通讯设施及部位;
(4)安全防范设施相关设计图。
5、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情况。
6、遵守国家对于弩的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7、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投入生产申请:
1、弩的制造企业投入生产申请报告,《申请制造弩审批表》;
2、弩的制造企业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认可文件;
4、最终各类设计图纸;
5、从业人员的《涉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6、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等;
7、其他材料。弩的销售申请报告(含可行性内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系弩的制造企业的情况说明;销售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
弩的进口《申请进口弩审批表》;主管单位的批件;有关的进口文字材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销售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
弩的运输
申请报告,《申请运输弩审批表》;营业执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运输弩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说明;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安全保卫方案说明;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
弩的使用
申请报告,《申请购置弩审批表》;营业执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项安全储存的规章制度及必要的硬件设施说明。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受省厅、市局委托负责审批、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县公安机关(即“受委托公安机关”);
(二)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托运人(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承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受委托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托运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托运人和收货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进口、出口、转让许可文件复印件;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复印件,或托运人编制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复印件;
4、货主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牌号,驾驶人员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6、有资质机构对已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复印件;
7、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含起始地点、停靠地点、抵达地点);
8、放射性物品实物保护方案(包括安保组织、押运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保卫装备、安全保卫措施、应急预案)。
(三)承运人的运输活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是否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文件;
2、遵守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要求,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
3、运输车辆在明显位置设置国家规定的放射性警示标志;
4、执行公安机关批准的放射性物品实物保护方案,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5、一旦放射性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托运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案(事)件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审查受委托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上级公安机关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一)对受委托机关、被许可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对涉及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政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撤销行政许可应当收回许可证件。当事人拒绝交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留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积极采取当场改正、暂时停止建造(安装或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行政机关。
(二)凡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及时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凡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及其它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营业性爆破作业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组织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抽查;
(三)由县局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到爆破作业单位或作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以及其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未备案的情形,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未按要求备案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备案;
(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十九)爆破作业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内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
(二)爆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实地检查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调查其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整改、查处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撤销(吊销)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管制刀具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送检管制刀具单位;
(二)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的全县治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管制刀具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是否规范操作;
(三)担负管制刀具重新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
(二)检查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丢能测试。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委派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相关工作——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组织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一)仿真枪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全县治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送检仿真枪单位对认定结论的应用情况;
(二)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单位、人员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担负仿真枪认定工作的人员的业务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抽查送检单位,了解认定结论应用情况;
(二)检查负责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查看相关台帐记录;
(三)对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丢能测试。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深入有关送检单位,查阅其办案档案,检查是否正确应用认定结论;
(二)检查负责认定的部门是否具法定职能,负责认定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形式是否合法,适用认定标准是否正确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收集各种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要求----抽调检查人员——实地检查相关内容——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二)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组织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或依法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二)二、三级风险等级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
(二)二、三风险等级枪支(弹药)库室;
(三)全县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是否存在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市局核定;
(二)核定为二、三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是否已经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二、三风险等级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安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实地检查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的日常监管;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相关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到二、三级风险等级的枪支展览场所和枪支(弹药)库室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整改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及公安机关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三)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内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
(二)爆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爆破作业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实地检查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实地检查爆破作业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调查其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整改、查处意见;
(二)通过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吊销)的,依法予以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四)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统一下发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组织市内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申报。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五)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置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公安部、省厅统一组织,认真做好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的上报工作。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民用枪支配售、配置单位(个人)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配售、配置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各地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各民用枪支配售、配置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民用枪支(弹药)需求计划”,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十六)保安培训单位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保安培训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三)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改正期限,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三)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培训许可等的,经发证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撤销行政许可;
(四)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十七)保安员证核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保安服务的个人;
2、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保安员个人信息进行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二)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保安员是否遵守保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落实属地治安、派出所日常定期检查同时,市治安部门实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倒查追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检查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实地检查管理台帐资料;
(三)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日常检查;
(四)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管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法人或组织;
2、举办地公安机关。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2.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整个活动的主办承办、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规模数量、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审批事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负责组织大型群众性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组织协调,所有参与执勤部门和人员皆可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检查处理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典当业经营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
2、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进行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2、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3、典当行是否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收当赃物。
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落实属地治安、派出所日常定期检查同时,市治安部门实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倒查追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检查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2、实地检查管理台帐资料;
3、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日常检查;
4、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典当治安管理的行为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集会游行示威监管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并组织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2.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基本情况是否与申报审批的一致。现场检查集会游行示威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等。
六、监督检查程序
负责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安保工作的单位组织协调,所有参与执勤部门和人员皆可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该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一)旅馆业经营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馆、可宿夜的桑拿浴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旅馆的检查
1、证照是否齐全、旅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换证手续;
2、旅馆名称和店招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已在系统内注明;
3、是否存在改建、扩建的情况;
4、旅馆从业人员的信息是否已录入系统,如有变动是否及时更新;
5、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前台登记电脑、扫描仪、二代证阅读机具、相关信息传输设备、线路等)是否齐备,如发生故障后导致无法录入或传输住宿人员登记信息,是否及时报告公安局;
6、旅馆前台登记人员是否统一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并熟悉掌握“四实”登记制度,相关人员安全业务知识及时更新;
7、旅客入住是否登记,旅馆是否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业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录入、传输入住旅客身份资料;
8、旅馆经营单位内部(前台大厅、客房、宿夜包间、大厅等部位)是否安放“黄、赌、毒”和实名登记警示标志;
9、来访登记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10、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旅馆未按规定要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图像信息保存时间未达到30天以上的闭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11、消防设备是否正常,消防疏散通道是否堵塞、上锁,应急灯、出口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12、保安员是否持证上岗;
13、财物保管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14、值班巡逻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15、每季度是否部署并开展“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或对“四实”登记和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
对县级旅馆治安管理的检查监督
1、对县级旅馆业主管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对县级旅馆业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及派出所在旅馆业管理工作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着装检查与暗访侦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错时临查相结合的方式;
2、对旅馆内部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3、广泛收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4、通过挤压犯罪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定期分析研判旅馆业治安状况,依法及时查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局治安部门加强对县局治安部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倒查追责。属地治安和派出所定时分析辖区旅馆内前科劣迹人员入住密集、黄赌毒警情高发等异常情况,发现可疑的,立即上门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责令整改或作出处罚,严格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旅馆业消防安全隐患和旅馆内部规则制度落实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旅馆业考核规定确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旅馆业或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二)印章业经营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进行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二)办理刻制公章有关材料的核实、信息登录以及印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备案事项;
(三)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指导、监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印章刻制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着装检查与暗访侦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错时临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落实属地治安、派出所日常定期检查同时,市治安部门实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倒查追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示证件
2、开展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检查发现违反印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行为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查处。
(三十三)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
抽查和市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县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四)全县公安监管所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检。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检。
(三)联合督察。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纪委、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对各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现场检查和联合督察时,听取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工作汇报、找监管民警及被监管人员谈话、查看现场和工作台帐、征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实施网上巡检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公安监管场所有关工作台帐、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
(三)根据具体情况,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三十五)出入境执法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走访当事人和特约监督员、查看窗口、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六)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是否突破省安委会每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省级挂牌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是否按时治理完成。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校车、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赴各乡镇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交警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省厅交管局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乡镇,年终根据各乡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交警大队根据省厅交管局确定的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日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并在交警大队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排名表,抓好工作推动。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全县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乡镇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乡镇,由县局或大队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警察。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依据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五、监督检查处理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交通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检测站、考试服务中心、物损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交警大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好”等次评定依据: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支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一般”等次评定依据: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
“差”等次评定依据: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市局及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大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负责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效能评判结果与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一)单位效能评判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个人效能评判结果作为民警考核奖和协勤考核工资发放重要依据。
(二)单位连续3次被评为服务效能“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三)个人服务效能被评为“好”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当年累计3次被评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十九)交警扣留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涉案财物的扣留、保管、移交及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以及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扣留、扣押、拖移、调取等措施所涉及的车辆、物品等财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秩序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并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纪监督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执纪执规监督;后勤部门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回收折现结算,资金上交财政工作。各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落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法制部门(法制员)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考核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的交通警察及时予以纠正。执法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案财物一并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办案民警予以纠正。
大队直属各执法单位和各交警中队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日常监督自查;纪监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发现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十)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车辆登记、补牌证等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驾驶人管理等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内部监督: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
外部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交警大队督察、纪检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内)购买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省内)购买许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公安机关执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期限规范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通过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十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省内)许可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通过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十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及易制毒化学品;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二)县级公安、安监、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检查。
(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二)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检查。
(二)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
(四)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进行评定,单位等级由评定情况实行升级或降级动态管控。
(四十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二)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
(三)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四)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五)购买、受让、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购买、调剂证明,如实报备购买、受让、使用出入库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以及使用出入库台账。
(二)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
(三)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二)检查相关单位资质材料、人员身份信息。
(三)实地核查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四)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例行检查在检查前进行通知;突击检查不进行通知。
(二)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当场制作实地检查报告,交由在场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四十五)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各市、县地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金融安全防范的行政许可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金融安防行政许可活动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市、县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影响大、治安隐患突出的金融单位及所在的公安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对取得金融安全防范许可证的金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四)通过统一部署的金融安全大检查和金融安全评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金融单位及下属公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二)专项安全检查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公安部门对金融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县公安局适时开展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单位,予以注销许可证。对无正当理由致使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县级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金融单位进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公安主管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二)县级公安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金融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局不定期对列管金融单位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110宣传日 活动 |
宣传l10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宣传110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宣传l10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l10、关心110、爱护110、支持ll0,共同促进110的发展 |
县公安局 指挥中心 |
0746- 2213228 |
2 |
网上车管所 |
指导监督全县车管所完善以下业务:车管相关政策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各项业务的详细流程(窗口)、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车管各类业务表格(互联网下载)及填表式样;机动车临近强制报废、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未换证、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车管所咨询电话,投诉(监督、举报)电话 |
车辆管理所 |
无 |
3 |
蓝山县机动车号牌互联网自编自选系统 |
申请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业务中,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及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需要确定或重新确定号牌号码的查询、选定 |
车辆管理所 |
无 |
4 |
文明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月 活动 |
每年针对重点驾驶人和客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广泛传播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的理念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5 |
“122”交通安全日主题 宣传活动 |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每年的宣传主题,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6 |
交通管理信 息查询服务 |
通过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查询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7 |
受理交通 事故报警 |
通过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8 |
受理公路报警求助咨询投诉 |
24小时受理人民群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报警、求助、咨询和投诉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9 |
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 |
针对道路行车安全问题,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利用媒体发布道路安全行车预警信息 |
交警大队及下属各中队 |
无 |
注: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