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渔)罚〔2026〕8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9日吃了晚饭后20时许背着电瓶,穿起雨裤来到蓝山县太平圩镇詹家坊桥头河中进行电鱼,电鱼50分钟后被太平圩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捕捞渔获物1千克(泥鳅和小杂鱼),电瓶一台,逆变器一台,带电极和抄网的塑料杆一根,雨裤一套,装鱼的鱼篓一个。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证函〔2020〕8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蓝政函〔2020〕20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全省各地禁渔通告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湘农发〔2021〕27号)文件精神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之规定。 |
1、没收电鱼设备一套; 2、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1千克;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0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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