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动监)罚〔2026〕11号 |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6日从蓝山县楠市镇正市肖涛养殖场装了一车生猪,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票号No.43901636149载明“动物种类:商品猪、数量及单位:壹佰壹拾头、起运地点:蓝山县楠市镇正市肖涛养殖场、到达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资兴市汇康肉品经营有限公司(屠宰场)、货主及承运人为:翟勇、运载工具为湘MA3939,出证日期为2026年5月16日”。2026年6月13日和14日又从蓝山县新圩镇蓝东村委会愁里村肖家养殖场装了两车生猪,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票号No.43901706943和票号No.43901704741载明“动物种类:商品猪、起运地点:蓝山县新圩镇蓝东村委会愁里村肖家养殖场、到达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资兴市汇康肉品经营有限公司(屠宰场)、票号No.43901706943货主及承运人为:邹浩平、运载工具为粤AKY622,出证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票号No.43901704741货主及承运人为:廖伟华、运载工具为粤F65171,出证日期为2026年6月13日”。但因广东省这边的利润要高一些,所以当事人就把这三车生猪实际运到了广东省中山市这边来销售了,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事实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检疫)》第54项的规定,处罚基准“未发生动物疫病的,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罚款”(按车计算)。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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