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4〕201号
当事人:蓝山县独享卡诗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127MACB5A345T
住所(住址):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国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11******6338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化妆品飞行检查组的执法人员在蓝山县独享卡诗美容美发店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合格柜台上发现:蓝朵纷彩染发膏(闷青色),国妆特字G20212152,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合格GYA2021092301 MQ20240822,现存3支;蓝朵纷彩染发膏(金铜色),国妆特字G20201565,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合格GYA2021082601 JT20240825,现存10支。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市局飞行检查组当场移交该违法线索给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强制扣[2024]64号)1份及《财物清单》(蓝市监强制扣单[2024]64号)1份,将超过使用期限的2种化妆品扣押。
10月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备案号205号)。
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4]2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述化妆品采购、验收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资料;同时对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4]29号),要求蓝山县独享卡诗美容美发店经营者肖国强在2024年10月16日之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相关事宜。
2024年10月14日杨广中持蓝山县独享卡诗美容美发店经营者肖国强委托书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2种化妆品是2023年6月6日从蓝山县金鼎日化店购进,蓝朵纷彩染发膏(闷青色)购进3支,购进价格6元/支;蓝朵纷彩染发膏(金铜色)购进10支,购进价格6元/支,销售价格24元/支,化妆品货值共计31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合格化妆品一起存放在化妆品柜台里,无明显区分警示标识,未做登记,未及时处理,同时也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8日,由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4年9月26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3、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4]2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4]29号),证明我局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4、2024年10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独享卡诗美容美发店店长杨广中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货值金额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肖国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杨广中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7、经营者肖国强所开具的委托书,证明程序、手续合法。
8、当事人提供化妆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化妆品的来源。
9、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化妆品经营飞行检查交办函1份。
10、由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行为被处罚过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签名或盖章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1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4〕19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诉了当事人。
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报告及陈述申辩报告,视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并承诺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种化妆品;
3、罚款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