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蓝山县蓝湘江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蓝山县蓝湘江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
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与永连公路交汇处(蓝山县法院隔壁),联系电话:0746-2211560。
特此公告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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