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渔)罚〔2024〕1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雷国忠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20点从家里背着电瓶和一台逆变器到蓝山县塔峰镇舜源片区白米洞水稻田进行电鱼被群众举报后,于2024年5月16日21时1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渔获0.34公斤。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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