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分享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9号)
  • 2024-06-28 09:56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5530136534                                   
  经营场所:蓝山县大洞乡寨下工业园
  法人代表:周超任
  身份证件号码:431024XXXX18
  联系电话:137XXXX9580
  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2024年4月3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检验机构名下无注册气瓶检验人员,人员资源条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仍在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周超任、周继学涉嫌在两个检验机构执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蓝市监特令〔2024〕第3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气瓶定期检验。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因当事人涉嫌不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周超任、周继学涉嫌在两个检验机构执业,本局于2024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法人代表周超任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涉嫌不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周超任、周继学涉嫌在两个检验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中标明:检验机构名称: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类别: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项目代码: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发证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变更日期:2022年5月12日,有效期延至2025年11月30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4430102-2025,当事人是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当事人提供公司实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2名气瓶检验员,分别是周继学(身份证号码:432826XXXX34)和周超任(身份证号码:431024XXXX18),2名气瓶检验人员都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周继学的证书编号:432826XXXX34,初次取证日期:2013年10月,项目:气瓶,级别:检验员,代号QP-1,发证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效期自:2021年7月至2025年6月。周超任,证书编号:431024XXXX18,初次取证日期:2013年10月,项目:气瓶,级别:检验员,代号QP-1,发证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效期自:2021年3月至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注册系统”进行核查,发现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注册检验人员,当事人提供的周继学和周超任的注册信息如下,周超任的初始注册公示信息如下,公示日期是2015年6月9日,项目是QP,执业单位是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公示信息,公示日期2019年4月29日,公示项目QP-1,执业单位是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示信息:公示日期2023年4月30日,公示项目QP-1,执业单位是永州市零陵湘江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周继学的气瓶检验员的初始注册公示信息如下,公示日期是2015年6月30日,项目是QP-1,执业单位是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公示信息,公示日期2019年4月29日,公示项目QP-1,执业单位是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示信息:公示日期2023年4月6日,公示项目QP-1,执业单位是新邵县鹏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周继学和周超任的气瓶检验员证均未注册在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6.1执业要求: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要求:(1)检验人员取得《检验人员证》后,应当由聘用单位按照执业公示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办理执业公示变更手续”的规定。两名检验员于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3日共检验了2410只气瓶并以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具了气瓶检验报告。当事人的检验机构名下无注册气瓶检验人员,仍在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当事人人员资源条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
  周超任的气瓶检验员证自2023年4月30日起执业授权单位是永州市零陵湘江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周继学的气瓶检验员证自2023年4月6日执业授权单位新邵县鹏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但周超任、周继学2人自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的实际从业单位是蓝山县顺安使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并出具了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周超任、周继学2人实际已经在两个检验机构执业,2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当事人已停止气瓶检验工作,待人员考试合格后再开展气瓶检验检测工作,周超任、周继学已将气瓶检验员证转注到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照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在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的事实;
  2.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蓝市监特令〔2024〕第3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事先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3.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4.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5.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证书的气瓶检验人员的事实;
  6.2024年4月7日,我局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注册系统”核查到的周超任、周继学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周超任执业授权单位是永州市零陵湘江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周继学的授权执业单位是新邵县鹏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的事实;
  7.2024年4月7日,我局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注册系统”核查到的周超任、周继学执业注册详细信息两份,证明周超任于2023年4月30日将执业授权单位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永州市零陵湘江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周继学将执业授权单位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邵县鹏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8.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3日一直在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事实;
  9.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8份,证明周超任、周继学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事实;
  10.2024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周超任、周继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超任、周继学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1.2024年4月7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书证;
  12.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13.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两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注册系统”核查信息一份,证明周超任、周继学已将气瓶检验员证转注到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4〕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无注册气瓶检验员仍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的规定,构成不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周超任、周继学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构成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无气瓶检验人员仍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违法时间持续1年,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二节“六、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两年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少于7.6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周超任、周继学在两个以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执业,属于初犯,已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注册到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名下,已进行改正,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二节“六、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或者初犯,愿意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少于1.9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可以对周超任、周继学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蓝山县顺安实用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周超任、周继学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对周超任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对周继学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开户行: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