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据查,我县尚有部分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未按期申请医疗机构校验。责令以下医疗机构(见附件)在3月6日内申请校验手续,超过限期仍不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地址: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蓝山县政务中心二楼C55、C56窗口。
联系电话:0746—2490833。
特此公告。
附件:超期未校验名单
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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