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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行为的强制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3 【打印】 【关闭】 【收藏】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二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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