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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3 【打印】 【关闭】 【收藏】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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