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