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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文体广新局行政强制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4 【打印】 【关闭】 【收藏】
88 涉嫌违法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县文体广新局 法人 1.《出版管理条例》
2.《复制管理办法》
30个工作日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投诉:0746-2213315  咨询:0746-222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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