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权力清单 > 行政强制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3 【打印】 【关闭】 【收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 编辑:
分享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