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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2 【打印】 【关闭】 【收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质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由县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县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县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质监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县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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