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新增检验服务项目、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4、是否超出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从事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11、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数据的;
12、不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3、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4、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评审准则》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事实;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四)对社会关注高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监部门应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县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蓝山县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各县质监局按照省质监局政务网站公布的“湖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查询)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蓝山县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蓝山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次;
3、县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应依据相关要求,上报省局或者市局,依法进行注销或撤销;
4、县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蓝山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市局和省局。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报给县质监局。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县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检验机构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政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