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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及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1 【打印】 【关闭】 【收藏】
 

权力事项名称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信息记录及施工、监理人员调整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事项(行政备案)

实施主体

县交通运输局

审批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业主或施工方

审批依据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2014926省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并将主要建筑材料的信息记录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质安监管机构备案。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建筑材料信息记录,施工、监理人员调整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46-22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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