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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路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6 【打印】 【关闭】 【收藏】

蓝山县公路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

 

 公路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

掘公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被及时

制止,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较

小(3 平方米以下)且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较

大(3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对车辆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1、面积较大(10 平方米以上),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

全的。2、使用暴力手段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

员制止能及时取消违法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对公路安全畅通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对公路通行造成较大影响或安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危及公路通行安全导致公路阻塞或中断的。

2、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

违法行为的。

3、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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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

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

员制止,能及时纠正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公路安全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

业,且违法情节较轻,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

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

一定距离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距

离公路设施较近,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

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

一定距离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严重影响到公路安全,危害后果较重或者较明显,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导致公路阻塞或者中断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的罚款。

四、《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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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机具刚上路行驶,未造成公

路损害,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上路行驶采取了一定保

护措施,对公路造成轻微损害,且行驶距离较短属初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上路行驶未采取有效保

护措施,对公路造成一定损害(面积在 500 平米方以下)或者长距

离、长时间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上路行驶,未采取有效

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严

重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

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

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

违及公路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坏公路设施较小或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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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公路设施,能及时主动纠正或足额赔偿,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情节较

轻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情节严重,

对公路设施造成较大损害或严重影响公路路政正常管理秩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100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造成公路设施严重损害。

2、因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3、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乡道以下(包括乡道)的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车辆载物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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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且违法情节较轻,对公路畅通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道以上(包括县道)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在乡道以下公路上

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污,车辆载物

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通行安全,造成公路通行中断和阻塞的;

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七、《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路面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道以下公路上检验机动

车制动性能的,对公路车辆通行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省道上进行机动车综

合性能试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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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试车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在国、省道上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试验的。

2、长期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或者因在

公路上试车造成安全事故的。

3、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造成公路损坏,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很小,且

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的,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处罚基准: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公路造成损坏的程度较小,

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且是初次违反的。

处罚基准: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公路造成的损坏较大未报

告的。

处罚基准:处以 200 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很大,未

报告,且影响公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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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营利性质或者初次违法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纠正,主动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法情节较轻的,未对车辆通

行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车辆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2、数量较多,或者设置违法标志占地面积较大,版面超过 25

平方米的。

3、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该标志严重影响公路车辆通行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

行的。

2、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再次实施同一

性质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十、《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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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非法搭接公路交叉道口,

刚开始施工就被制止,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主动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非法搭接公路交叉道口、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小于 3 米,造成公路边沟,路肩破坏,经制

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

道口,或者在省道上多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 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

交叉道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在国道上增设多处平面交叉道

口。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非法修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就被制止,未影响交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道水沟外缘 18 米以外,

省道水沟外缘 13 米以外,县道水沟外缘 8 米,乡道水沟外缘 3 米,

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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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道水沟外缘 15 米以外,

省道水沟外缘 10 米以外,县道水沟外缘 6 米,乡道水沟外缘 2 米,

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道水沟外缘 10 米以外,

省道水沟外缘 8 米以外,县道水沟外缘 4 米,乡道水沟外缘 1 米,

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处 5000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

可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

(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 米至 4.1 米,集装箱车货

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 米到 4.3 米。

2、车货总长度在 18 米至 18.1 米。

3、车货总宽度在 2.5 米到 2.6 米。

2)超限在 1 吨以下的,对公路、桥梁、涵洞未造成危害的。

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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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货总重超过现行标准 10%(含 10%)以下,且车货总重

未超过 55 吨的,并能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登记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1 米至 4.2 米,集装箱车

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3 米到 4.4 米。

2、车货总长度在 18.1 米至 18.2 米。

3、车货总宽度在 2.6 米到 2.7 米。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2)1、超限在 1 吨以上 5%以内的,处以 100 元的罚款。

2、超限在 5%以上 10%以内的,处以200 元的罚款。

3、超限在 10%以上 20%以内的,处以 300-400 元的罚款。

4、超限在 20%以上 30%以内的,处以 400-500 元的罚款。

5、超限在 30%以上 40%以内的,处以 500-700 元的罚款。

6、超限在 40%以上 50%以内的,处以 1000-1200 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2 米至 4.5 米,集装箱车

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4 米到 4.6 米。

2、车货总长度在 18.2 米至 20 米。

3、车货总宽度在 2.7 米到 3 米。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2)1、超限在 50%以上 60%以内的,处以1500 元的罚款。

2、超限在 60%以上 70%以内的,处以 2000 元的罚款。

3、超限在 70%以上 80%以内的,处以 2400 元的罚款。

4、超限在 80%以上 90%以内的,处以 2600 元的罚款。

5、超限在 90%以上 100%以内的,处以 2800 元的罚款。

6、超限在 100%以上的,处 3000 元以上罚款。

7、以驳载为手段短途超限运输的,处以 2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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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5 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在 20 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在 3 米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故意停车、锁车,拒绝接受检查,僵持时间达 4 小时

以上的,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2、在检查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但未造成人身伤害

和财物损失的,处以 2 万元的罚款。

3)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货总重超现行标准 100%以上的。

2、由于超限运输对公路或者桥梁等设施造成重大危害,严重影

响车辆运输安全的。

3、由于超限运输对公路或者桥梁等设施造成重大危害,造成行

车安全事故的,或者因超限运输对公路或桥梁造成明显损坏以及严

重影响车辆通行,造成行车安全事故被处罚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

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涂改、转让《通行证》

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且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伪造,租借《通行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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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涂改、伪造、租借、转

让《通行证》,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

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

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超过已采取的防

护措施标准较小的,对公路的危害轻微的。刚上路就被制止或未携

带《通行证》不能及时提供《通行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

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超过已采取的防

护措施标准较小的,对公路的危害轻微的。本县(市、区)辖区内

行驶的少一个轴载质量。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防护措施标准较大的,

危及公路设施安全的。跨市、区行驶的,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

载;超批准载物总重 30%-5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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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

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超过已采取的防护措施,

严重危及公路安全或者给公路设施造成严重危害。跨省(市)行驶

的;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载;超批准载物总重 50%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四、《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裁量基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

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行和处罚基准:

(一)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影响的,造成影响较少,经批评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时间较长,不配合执法

人员工作,态度恶劣,导致其他车辆不能正常检测的,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1、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认识态度较好,经批评教

育主动配合工作的,且并未超限运输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幅度在30%以内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态度恶劣,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的,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造成财物损失、暴力抗法的,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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