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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2016-07-10 12:01
  • 来源: 省人防办
  • 发布机构:
  • 作者: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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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文件)和《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蓝发〔2013〕3号)精神,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项制度”(奖励制度、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半边户”(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一方为城镇户籍)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等各项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积极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优生检查履盖率。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
  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叠加机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
  (四)广泛开展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基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
  二、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措施
  (一)晚婚晚育的优待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另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及所辖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公民晚婚晚育的要纳入村规民约给予适当照顾。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优待
  1、农村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后,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
  2、采取避孕措施对象享受待遇。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医学规定: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②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③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放工资和福利。
  蓝山藉或流入蓝山境内1个月以上,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管理档册)、《居住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免费技术服务,服务项目: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生殖健康检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享受待遇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可享受《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规定的奖励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奖励独生子女每人每月20元。
  有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发放,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一方单位发放;城镇纯居民、农村居民由县财政发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办事处)、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县直各单位。
  (四)放弃生育二胎的予以奖励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另给予表彰,并奖励资金200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农村居民和城镇纯居民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办事处)、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县直各单位。
  (五)成才助学工程奖励
  1、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在报考县内普通高中学校时给予加20分奖励,就读县内职业学校时凭成绩单可直接入学。(责任单位:教育局)
  2、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参加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二本、三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考取重点本科(一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责任单位:财政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
  3、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二女户子女优先纳入本县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局)
  4、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入园入学。(责任单位:教育局)
  5、具有蓝山户籍且在县内学校就读的寄宿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子女,除优先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外,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对其实行倾斜。(责任单位:教育局)
  6、从2013年下期起,少数民族学校发放少数民族助学金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比其他学生增加50元。(责任单位:教育局)
  (六)扶持保障工程奖励
  1、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且已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5元。
  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且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的夫妻,其子女伤残的,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且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经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属于三级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属于二级的每人每月再增发300元,属于一级的另行个案处理。
  2、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办事处、财政局、农村工作部、国土局、人口计生委)
  3、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在办理建房规划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和户口本或相关手续可享受减免收费每户200元。(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4、农村旧危房改造中,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优先纳入,享受各级政府建房补助,补助标准在其他户基础上增加2000元。(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5、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同两女户家庭办理房产手续时,给予200元的优惠。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优先纳入。(责任单位:房产局)
  6、在农村低保中,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城市低保。(责任单位:民政局)
  7、对已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且落实了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困难家庭,在大病救助方面,视情况在相应的档次上另增加500元救助资金。(责任单位:民政局)
  8、对城乡特困家庭,在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和临时生活救助时,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救助标准比非计划生育家庭高50-100元。(责任单位:民政局)
  9、新型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为纯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代缴养老保险金每人每年100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10、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投“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一份。(责任单位:计生协会、人口计生委)
  11、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家庭成员住院治疗的,按比例报账的病种其医药费在农合报账时,提高10%的报账比例。(责任单位:卫生局)
  12、在农村能源建设(如沼气池建设)或其他项目扶持和开发中,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策性补贴基础上,对农村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多补贴200元。(责任单位:农村工作部)
  13、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推广农村新能源建设过程中,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在政策性补贴基础上,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每户多补贴100元。(责任单位:农村工作部)
  14、在为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家庭妇女办理创业贷款时,对计划生育优待家庭妇女给予优先,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优待家庭妇女增加1-2万元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局)
  1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种粮大户、种果大户和蔬菜种植大户优先扶持,优惠扶助,在对种粮大户30亩以上奖励50元/亩,100亩以上奖励1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资金10%;在蔬菜产业发展项目中优先安排,优先扶助。(责任单位:农村工作部)
  16、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除每人每年享受600元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外,根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的意愿,优先考虑安排种植、养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扶持。(责任单位:移民局)
  17、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在安排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建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移民局)
  18、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在县电台点播歌曲和电视节目时,给予30元的优惠。
  19、在办照和资金上针对计生户优先优惠,对流动人口办照实行“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20、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人员就业。(责任单位:工商联)
  三、资金保障
  为确保各项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场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责任范围落实资金。
  四、其他
  1、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2000元奖励,但必须在第一个子女出生后的二年内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相应的长效节育措施。
  2、农村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享受6000元补助,必须在第二个女孩出生后一年内落实绝育措施,否则视为放弃。
  3、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后违反计划生育的,除退还奖励资金外,将按相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顶格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按行政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划定的责任范围,认真研究,汇总出台相关政策,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纳入县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蓝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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