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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的有关政策规定
  • 2016-07-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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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国人口发[2004]36号、国人口发[2004]39号文件)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且已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夫妻,每人每年享受960元。 

  根据《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蓝政发[2013]12号)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且已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省级规定的每人每年960元扶助外,每人每年再增发60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根据《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蓝发[2014]1号)规定:自2014年起,对特扶对象扶助实行城乡一致,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扶助3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扶助360元。即自2014年起,我县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除享受国家的扶助金外城镇每人每月提高了30元、2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了150元、190元。 

  三、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三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人口办财务函〔2011〕349号)及湘人口发〔2012〕18号,特别扶助三级(含三等)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由政府发放生活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根据《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蓝政发[2013]12号)规定:经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患,除享受国家、省级扶助外,属于三级的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属于二级的每人每年增发3600元,属于一级的另行个案处理。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总并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及湘人口发〔2012〕25号精神,国家统一规定,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 

  根据蓝人口呈[2013]4号的规定,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提高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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