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和转办、交办事项及其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以下简称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告知、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职责。
2.信访部门是否按法定期限和程序登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3.事权机关是否按法定期限和程序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4.事权机关、信访部门执行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工作意见建议的情况。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6.是否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电话监督检查;
2.发函监督检查;
3.网络系统监督检查;
4.实地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暂行规定》、《湖南省信访事项系统操作程序》,整合信、访、网、电等不同渠道信访事项操作流程,建立统一的操作流程,用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处理。
2.利用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平台对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将受理办理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3.对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催报、督办和通报。
4.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适时通过电话和实地进行抽查和回访信访人。
5.对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2.通过电话、发函、网络系统、实地等四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相关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对信访事项办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问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作如下监督检查处理:
1.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通过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提请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完善。
3.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对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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