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员在县塔下寺舜水河畔举行鱼苗放生行动。
蓝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秉着惩前毖后、教育警示的原则,对黄某江、陈某安以及尹某某、尹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捕鱼渔具,并责令每人购置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四大家鱼”,用于放流至舜水河塔下寺河段,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处罚决定下达后,案件当事人依法履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分别购买了100元鱼苗进行放生。
随着放生活动的开始,一尾尾鱼苗游进舜水河中,丰富了舜水河的渔业生态资源。蓝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理念,采取教育警示性举措,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罚三赢”,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扩大宣传效果,对社会群众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下一步,蓝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主要流域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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