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R—2016—01009
蓝政办发〔2016〕2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县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
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蓝山县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年满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经费保障
实施老年人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三、办理办法
补贴的申请和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1、本人申请。本县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向所在居住村(居)委会、社区申请,领取填写《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组织审核。所在居住村(居)委会、社区负责对高龄老年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居住村(居)委会、社区显目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居住村(居)委会、社区签署意见报乡镇民政所后,统一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县老龄办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及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3、补贴发放。从县老龄办审核批准之日起下一月开始计发,原则上采取存折打卡发放,发放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四、工作要求
1、对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是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障资金供给,规范管理,及时发放到位。
2、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信息台账,及时掌握异动情况,及时注销异动对象,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对发放情况分别进行一次督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均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监察、审计、财政、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保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