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第三条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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