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权力清单 > 其他职权

绿化规划竣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4 【打印】 【关闭】 【收藏】

《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6 月国务院令第100 号)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作者: 来源: 编辑:
分享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