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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04 【打印】 【关闭】 【收藏】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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