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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1-01-14 09:03
  • 来源: 蓝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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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蓝政复决字(2020)第12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206 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 14号)不服,于2020 6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4)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蓝山县塔峰镇XX村村民,其房屋系其父母建设于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并实际居住多年,面积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符合本村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本人也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当地相关土地部门拒绝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实际上本村大部分村民都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此种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此处住房是申请人父母留下的遗产,位处于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经县自然资源局、房产、规划、项目指挥部和征收办等十个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已经确认申请人为被征收人,现在被申请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又将申请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蓝自然资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理由如下: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蓝自然资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遵循公正的原则,超过必要处罚限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申请人陈某某的房屋系其父母实际建造,且父母名下在村集体内并无其他宅基地和房屋。涉案房屋属于其父母唯一住房,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处罚决定的处罚限度严重超过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形,蓝山县自然资源局完全可以通过要求申请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交罚款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认定申请人的房屋对规划的实施造成了影响,现在直接要求拆除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实属滥用行政处罚权利,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迫害,并且申请人的住房坐落于村集体土地内部,属于蓝山县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实际上并未影响城市规划,被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屋影响城市规划,蓝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违章建筑,实际是以拆违的名义,逼迫、威胁申请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此种行为严重违法。根据国土资发(201160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行政机关应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是直接下达处罚决定,滥用行政处罚权力对于农民在村集体的唯一住房进行拆除。基于上述事实,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蓝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6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根据部门移交;陈某某擅自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集体土地转让给欧某某、赖某某等人涉嫌违法,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陈某某于2004年期间,将座落在XX村黄花坪X组一栋始建于60年代的老泥墙瓦房,建筑面积为288平方米,长16米,宽18米,计人民币19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蓝山县土市乡XX村民欧某某、赖某某等人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买断,并签了旧房转让协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二、我局依法制作了《接受调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国土资罚告字〔202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蓝国土资罚听告字〔202014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蓝山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1118日,陈某某擅自将蓝山县塔峰镇XX村黄花坪X组一栋始建于60年代,建筑面积为288平方米的老泥墙瓦房,以计人民币19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蓝山县土市乡XX村民欧某某、赖某某等人建房。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买断,并签了旧房转让协议。根据部门移交,蓝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申请人转让XX集体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为证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和材料:接受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书面证据、调查报告、审理笔录、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擅自将蓝山县塔峰镇XXX组集体土地转让给欧某某、赖某某等人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蓝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蓝自然资罚字〔2020〕第14)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717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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