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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国税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 2014-03-0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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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永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2月3日上午对税务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进行了公开听证,记录并整理了与会21名代表的发言,对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意见一: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的条件第(三)缺少主语。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应明确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意见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谁申请,谁回避,存在歧义。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改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说明理由。”表达更清晰。

  意见三:涉及对实施行政审批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国家赔偿,应增加《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依据;

  采纳情况:有限采纳

  理由:本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涉及责任追究及国家赔偿的部分引用《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依据,在正文中进行补充更为恰当;

  意见四:公示和公开相关事项应规定公开的时限。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规定时限更便于操作和明确责任。

  意见五: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有误,应将“10日”改为“10工作日”。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打印错误,审稿时未发现。

  意见六:条文中使用“申请人”与“纳税人”,二者并不等同,针对本管理办法,使用“申请人”更恰当。

  采纳情况:采纳。

  理由:《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采用“申请人”“被许可人”等更确切。

  意见七:第十二条表述“一窗对外”,使用“所有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不够简练,建议改为“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税务行政审批申请、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决定”。

  采纳情况:采纳

  意见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时发现审批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时告知的手段应明确为书面告知或其他便于核实的告知方式,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采纳情况:采纳

  采纳理由:有利于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与会代表对《永州市国税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以及税法宣传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因为与《管理办法》的制定无关,在此不予公布。

  感谢各位代表对永州市国税系统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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