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3.《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3]46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团体有关登记审批事项的通知》(永民发[2014]27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
1.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湖南”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2.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行政区划+字号(“一业多会”时加字号)+业务范围+社会团体性质(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社会团体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相匹配,市辖区、管理区社会团体冠名,应同时冠以市级行政区划。
(2)行业协(商)会:行政区划+字号(“一业多会”时加字号)+业务范围+行业协会性质(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行政区划+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湖南省内县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3.核名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对名称符合规范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正式提交;对名称符合规范,但材料不全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关于征求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的函》。对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表》。
(2)《发起人情况表》或《发起单位情况表》。
(3)社会团体章程。
5.注意事项
(1)发起人附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不少于6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3个)。
(2)社会团体通过名称核准后,允许开展6个月的筹备成立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如有市管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应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中兼职。
(4)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期间,均应进行实地考察,与负责人见面、座谈,对筹备工作及成立大会召开进行现场指导。
(5)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原则上由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社会团体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6)筹备成立期间,允许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如下:
①成立筹备组,制定筹备方案,召开筹备会议。
②修改草拟章程,事先征求筹备小组成员意见。
③发展联系会员,填写《个人(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汇总《个人(团体)会员名册》。
④酝酿领导班子,确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有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须事先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通过。
⑤筹措开办资金,凭《名称预审通知书》开设银行帐户,开具存款证明。
⑥确定办公住址,签定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准备房产证明。
⑦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签定聘用合同。
⑧筹备组在社会团体成立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呈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并取得同意召开会议批文。
⑨召开社会团体成立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及其他负责人,审议通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标准、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等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⑩做好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第二环节---成立登记阶段相关资料准备,会议召开后15天内办理成立注册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
三、成立登记指引
1.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登记程序
(1)申请:社会团体在召开成立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受理申请,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3)审批: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出具《准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4)颁证: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发布公告。
3.申报材料
(1)注册登记申请
①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表格》
(2)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社会团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会议纪要
①《*****(社会团体)第一届第一次会议纪要》
(4)章程及组织机构
①*****(社会团体)第一届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情况
①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
②负责人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④社会团体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⑤《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6)会员情况
①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册
②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册
(7)帐户及开办资金
①《社会组织帐户及印章备案情况》
②银行开户及存款证明
(8)办公场地
①住所证明
②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工作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①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备案表
②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备案表
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10)党建工作
①党员花员册
②党建工作承诺书
③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11)内部管理制度
①民主决策制度
②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③财务管理制度
④印章、证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⑤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⑥捐赠、募捐资金使用公示制度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监部门)→激活账户(开户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地税部门)→办理会费领购证(财政部门)。
(2)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会费领购证后15日内,须将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变更登记指引
1.变更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在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报材料
a.名称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4)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b.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6)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7)会议纪要;
(8)其他材料。
c.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住所证明;
(4)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5)会议纪要。
d.活动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活动资金申请书。
e.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申请书。
f.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申请书;
(4)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原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文件;
(6)新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文件。
3.注意事项
(1)社会团体章程需要修改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在履行内部程序前,应将章程修改稿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章程核准的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同步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指引
1.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5)《社会组织法人注销登记表》
(6)银行帐户注销材料
3.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将银行销户证明以及会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