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蓝城罚决字〔2021〕第9号
名称(个体工商户/法人): 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
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27MA4L3F6M97
经营场所: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太平圩镇和新村
法人代表:唐志彪 出生年月:1973年1月1日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旧圩永昌横街6号
联系电话:
你(单位)在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湘粤路销售部蓝山县南平路324号和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和平销售部蓝山县塔峰镇和平村(塔犁路旁)存放大量燃气的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本机关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湘粤路销售部蓝山县南平路324号和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和平销售部蓝山县塔峰镇和平村(塔犁路旁)存储大量燃气,5月11日检查湘粤路销售部发现存储27瓶15公斤燃气,6月15日检查发现湘粤路销售部存储10瓶燃气(其中15公斤的8瓶,5公斤的瓶),发现和平销售部存储燃气149瓶(其中15公斤的127瓶,50公斤的22瓶) 经现场勘查发现湘粤路销售部储存点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关于燃气存储场所的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和平销售部设置在居民楼一楼,楼上就是住户。经调查,湘粤路销售部存储点未通过安全评估,不能存储燃气。和平销售部存储点通过了三级站的安全评估,可以存放1立方米以下(15公斤28瓶以下)的燃气,但该存储点所存储的燃气大量超过存储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湘粤路销售部蓝山县南平路324号和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和平销售部蓝山县塔峰镇和平村(塔犁路旁)存储大量燃气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该两处存储燃气的数量;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在该两处所存储的燃气为祥和液化石油气站所存储。
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湘(蓝)城罚听告字〔2021〕第 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湘粤路销售部蓝山县南平路324号和蓝山县太坪祥和液化石油气站和平销售部蓝山县塔峰镇和平村(塔犁路旁)存储大量燃气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820 142 000
000 006 8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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