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标准
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 |
企业申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3 |
企业验资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4 |
企业财务年度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5 |
资产负债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7 |
相关专业人员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8 |
管理人员履历表、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9 |
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二、审核标准
(一).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1、核实申请人填报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2、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申报人是否符合:
①.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③.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⑤.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工作人员需及时做出是否签收决定,若符合规定则签收,不予签收应当告知理由。
三、办理标准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资料后,对外资与经济合作处相关人员初审;审查通过后交处负责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意见。再交由主管厅领导批准,初审人员和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在商务部网上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此事项需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其中的环节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予以退回,此事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