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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操作手册
  • 2020-05-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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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标准

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版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有效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则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4

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5

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免

复印件

1

纸质

6

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若非港澳台地区,还需提供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对该商业登记证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7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原件

1

纸质

8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企业场地使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

10

如文件签署者不是法定代表,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二、审核标准

(一).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1、核实申请人填报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2、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申报人是否符合:没有损害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平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没有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没有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工作人员需及时做出是否签收决定,若符合规定则签收,不予签收应当告知理由。

三、办理标准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资料后,业务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业务单位领导进行复审及审核,初审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最终决定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在商务局办事服务站进行网上公示,此事项需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其中的环节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予以退回,此事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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