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标准
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2 |
有效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3 |
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则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4 |
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5 |
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6 |
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若非港澳台地区,还需提供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对该商业登记证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7 |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8 |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9 |
企业场地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10 |
如文件签署者不是法定代表,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二、审核标准
(一).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
1、核实申请人填报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2、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申报人是否符合:没有损害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平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没有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没有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工作人员需及时做出是否签收决定,若符合规定则签收,不予签收应当告知理由。
三、办理标准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资料后,业务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业务单位领导进行复审及审核,初审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按最终决定处理,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在商务局办事服务站进行网上公示,此事项需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其中的环节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予以退回,此事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