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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法院:三次远赴异地 3000万余元标的执行案件终和解
  • 2020-10-16 16:31
  • 来源: 红网蓝山县分站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廖茹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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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公司与刘某及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一直未履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指定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受理该案后,蓝山人民法院执行局迅速作出反应,于2019年7月立案执行后,立即成立执行小组,迅速采取执行措施。

第一次远赴宁夏。约谈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并查封宁夏某公司及刘某名下财产,但其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筹莫展,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其中金额较大的有:被执行人与唐某有1000余万元的案件在宁夏执行,与宁夏银行有2000余万元案件执行,唐某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与被执行人自愿签订资产偿债协议书,唐某书面承诺自愿承担以上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确认资产偿债协议书为真实有效。执行小组找到唐某,与唐某进行约谈,但唐某以被执行人财产无法过户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再次远赴宁夏。因本案一直没有进展,执行人员再次赴宁夏,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某协商:唐某承认资产偿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唐某作为债务履行人,刘某为担保人。但唐某以今年疫情影响,没有资金偿还,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过户,自己只是“接了个空盘”为由,未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蓝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唐某以土地使用权和设备所有权仍属于宁夏某公司为由,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唐某的复议申请。

第三次赴宁夏。追加唐某为被执行人后,唐某仍不履行,执行人员第三次来到宁夏,因唐某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执行小组决定对唐某罚款60000元,并冻结唐某的银行存款、冻结唐某持有宁夏中卫市某公司70%的股权及中卫市某酒店90%的股权、查封唐某名下房产十六套。在采取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执行人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唐某,告知希望双方能和解,否则,将依法按照执行程序,拍卖唐某名下房产。唐某表示愿意配合。并于2020年10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三年全部偿还债务,涉案3000余万元执行标的终于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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